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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哪些院校有畜牧兽医专业?

277 2024-03-13 09:46

一、云南省哪些院校有畜牧兽医专业?

云南省其实有很多学院都有畜牧兽医这些技术学院,在云南省有资质的畜牧兽医专业可以去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畜牧兽医系就读,这样就可以学到各方面的专业,也可以去云南农业大学养殖专业学院就读,这些也可以学到畜牧兽医专业课程。可以拿到这些专业的文凭。

二、云南兽医的就业前景?

目前云南省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不足,养殖公司、场技术人员严重短缺,急需大量高技能畜牧兽医人才,城镇宠物饲养日益兴起,就业前景十分广阔。

毕业生可在县乡级兽医行政部门、动物防检站、动物屠宰企业、动物疾控中心、动物/宠物医院、大型规模养殖企业、饲料企业和兽药企业等企事业部门或单位,从事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兽医化验员、执业助理兽医、兽药技术员、饲料技术员、动物饲养管理、牧场经营管理等工作。

三、云南畜牧业有哪些?

云南省发展的畜牧业以山地牧业为主,主要养殖的就是肉牛以及肉羊一类的动物。同时,像大理等州市还在养殖奶牛,发展大规模的牛奶加工产业。

四、请问要在云南开办一个牛羊养殖场,手续还该怎么办?

建设圈舍首先要有土管所的证明和村委会的许可,不然你就建设不成,他们会找你麻烦的。有了圈舍就可以直接进牛羊,然后找畜牧局的人员到你养殖场审核,他们会根据数量、经营模式来为你办理相应的证件(养殖证、防疫合格证、畜禽良种证).

五、云南省设施农业管理办法?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云南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直接服务于作物种植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设施,农机具存放、有机肥处理和自用种植原材料堆放等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储藏、组织培养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的畜禽圈舍、养殖池、有机物处置、育种育苗设施、饲料存贮和配制、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畜禽和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疫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用地。

二、引导设施农业用地科学选址

(三)规划统筹。县级人民政府应充分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产业发展,统筹布局,集中兴建农业辅助设施,节约集约用地。规划集中兴建的经营性农业辅助设施应当使用建设用地。

(四)生态保护。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在九大高原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和国家规定的公共设施安全区等禁止区域布置设施农业用地,原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应逐步退出。

(五)耕地保护。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对确实难以避让的,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养殖设施总用地面积的5%,总面积最多不得超过5亩。各地要引导养殖设施用地因地制宜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低效闲置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及水田。

三、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六)严格控制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种植或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由经营者根据生产和投资规模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设施规模、生产类型和生产实际,以及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利用非耕地建设种植类或养殖类辅助设施,以及规模化生猪养殖的,其用地规模可适当扩大,但最高不得超过25亩。同一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不得分拆备案。

(七)支持新型设施农业发展。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应用先进技术和智能化管理,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鼓励将看护房与其他辅助设施用房合并建设使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看护房单独设置的,应严格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其用地规模不得超过15平方米,按单层建设。

四、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八)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不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建设;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在用地协议签订前须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取得《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意见及补划情况表》。用地协议签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每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个月全县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并实时监管。

(九)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设施农业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的,应在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签订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使用和补划情况进行踏勘,出具踏勘意见,落实补划地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踏勘意见填写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情况表(详见附件3),做到补划与使用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相等、地类相同、质量相当,使用和补划信息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管理。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原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相关规定。

(十)延续和注销。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年限。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签订用地协议,更新备案信息。使用期届满或使用期未满因经营者原因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土地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收回,经营者应按协议约定自行拆除所建生产及辅助设施,在协议到期后3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用途,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并出具意见后,注销备案,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五、严格落实使用和监管责任

(十一)经营者责任。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必须按备案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或通过多次申报变相扩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严禁以看护房、管理用房名义建设永久性住房,特别是农村个人住房、别墅及会议中心等永久性建筑。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结束后,经营者应将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恢复原用途,使用耕地的应恢复为耕地,未按规定恢复原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督促其恢复。经营者应通过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搭建活动板房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设施农业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一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对项目是否属于设施农业、辅助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及生态环保要求、用地地类是否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晰、用地面积是否适当、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是否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签订恢复土地原用途协议等内容进行监管;二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对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是否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用地规模是否与备案一致、是否改变设施农业用途等进行监管;三是加强事后监管。土地使用到期后,应及时督促经营者恢复土地原用途,监管恢复质量和时限。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行为,并配合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十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与设施农业用地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辅助设施用地标准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土地变更调查、台账管理和上图入库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经营者履行恢复土地原用途的义务。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全面掌握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统计掌握县级备案信息,指导地方及时完成上图入库;适时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设施农业用地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向省级报告。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对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对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对发现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任。一是公布与设施农业用地有关的行业发展和扶持政策、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政策信息;二是对设施农业生产进行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工作;三是对建设内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途的经营主体,会同财政等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五)违法责任追究。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日常巡查和实时跟踪,监督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利用情况,结合“大棚房”监管常态长效机制及时开展执法活动,督促指导经营者对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整改到位。一是对未经备案擅自建设农业设施,特别是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擅自建设农业设施的,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并及时完善用地备案手续。二是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和经营的,应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用途和农业生产性质;经营者拒不纠正的,撤销用地备案,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三是对建设规模超过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的,应督促经营者自行拆除超占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用途;经营者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是对违法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五是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中,有关公职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问题

(十六)做好政策衔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摸清设施农业用地初始数据。对已备案的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统一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的新增、延续、注销等信息应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时更新。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增的设施农业用地,截至本《通知》印发时仍未完善使用手续的,各地应在2020年12月底以前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补办备案手续,纳入统一管理。本《通知》印发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74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与规模控制细化表(略)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及要件资料清单(略)

   3.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意见及补划情况表(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云南省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标准?

一、规模化养殖标准及规定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是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

3、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指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二、规模化养殖的利弊

1、规模化养殖的优势

(1)在科学饲养管理、养殖技术、疫病防治等方面优势明显,生产效率高,有利于疫病的防、控、治。

(2)提高了养殖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水平。

(3)有利于提高养殖业的规模效益,降低市场销售风险。

(4)可长期较稳定地为社会提供安全的畜禽产品,有利于食品安全的监控。

(5)有利于推广工业饲料产品,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2、规模化养殖的劣势

(1)一次性固定投资过大,成本回收较慢,风险相对较大。

(2)规模化养殖因养殖密度大,容易带来疫病控制方面的风险。

(3)需大量消耗大量社会资源,如水、电等。

(4)如果规模养殖企业配套除污设施不够完善,将给生态环境造成相当程度的污染

七、云南养殖企业排名?

西盟佤山种猪改良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 经营范围:种猪的改良、饲养及销售,鱼的饲养、鲜肉销售、兽药、饲料的销售

昆明正大猪业有限公司

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经营范围:猪及其种猪的养殖、销售;自产种猪精液销售;猪肉、饲料、饲料原

禄劝嘉园黑土猪养殖有限公司

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经营范围:黑土猪的养殖、销售;种猪繁殖;肉制品加工、销售、配送。

贡山县丙中洛犊力种植有限公司

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经营范围:核桃种植销售;西爪、油菜、花生、蔬菜种植销售;牛、猪、鸡、鸭

贡山县独龙江乡建龙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经营范围:重楼种植;草果种植;独龙鸡、猪养殖。

漾濞县小浪坝高山种养殖休闲农场

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经营范围:鸡、猪、牛等家禽家畜养殖及销售;中药材、核桃、蓝莓、雪桃、樱

永仁郑氏林果种植园

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经营范围:猪、牛、羊饲养、销售 ;水果、坚果的种植、销售。

江城县润旺特种养殖场

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 经营范围:豪猪、野猪、麂子的养殖及销售。

玉龙县正华种养殖有限公司

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 经营范围:种植销售中药材、养殖销售鸡、猪、鱼。

永胜熊刚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 经营范围:生猪、家禽的饲养、收购、销售;为本合作社成员提供所需的生猪生

宜良县阮星海种养殖园

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经营范围:水果种植销售;生猪、家禽养殖销售

南涧县新地基核桃种植有限公司

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经营范围:核桃、中药材种植及销售;无量山乌骨鸡、生猪养殖及销售。

玉龙县瑶瑶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 经营范围:生猪、野中蜂、黑山羊养殖;药材种植、经济果园。。

玉龙县绿庄种养殖有限公司

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 经营范围:牛、羊、鸡、鸭、猪、畜禽养殖及销售;大豆、玉米、食用菌、中药

永德县龙竹生态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 经营范围:猪、鸡的养殖、销售;为成员提供仔猪或猪料互助滚动资金,种鸡或

会泽县纸厂乡李彦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

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 经营范围:中药材种植,猪、牛的养殖,种植、养殖所需物资的供应,种植、养

彝良县登勇种植有限公司

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 经营范围:天麻、重楼、猪苓、竹笋的种植及销售

八、云南的特色品种家畜?

说起云南省的家禽与家畜品种,那么就不得不提云南省农业厅组织评选的“六大名猪、六大名牛、六大名羊、六大名鸡、六大名鱼”。

云南六大名猪:滇撒猪、大河乌猪、保山猪、滇南小耳猪、滇陆猪、撒坝猪。

云南六大素有“彩云之南”美誉的云南,不仅风景秀丽,这里也是名副其实的“动物王国”,畜、禽、鱼等特产不胜枚举。那么,云南省家畜与家禽地方品种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下吧。

云南省家畜与家禽地方品种

说起云南省的家禽与家畜品种,那么就不得不提云南省农业厅组织评选的“六大名猪、六大名牛、六大名羊、六大名鸡、六大名鱼”。

云南六大名猪:滇撒猪、大河乌猪、保山猪、滇南小耳猪、滇陆猪、撒坝猪。

云南六大名牛:独龙牛、槟榔江水牛、德宏水牛、文山黄牛、中甸牦牛、邓川牛。

云南六大名羊:圭山山羊、龙陵黄山羊、云南半细毛羊、云岭山羊、宁蒗黑绵羊、罗平黄山羊。

云南六大名鸡:武定鸡、茶花鸡、无量山乌骨鸡、瓢鸡、盐津乌骨鸡、大围山微型鸡。

云南六大名鱼:丝尾鳠、滇池高背鲫、大头鲤、滇池金线鲃、鱇鱼良白鱼、裂腹鱼。

下面简单盘点介绍一下其中的一些地方性品种,来云南旅游的朋友一定不要错过这些当地的原生态美味。

1、滇撒猪

在云南楚雄,有80%的农家,都饲养着一种名叫滇撒猪的猪,当地人用“长肉像洋猪,吃草像土猪”的顺口溜,来形容这种猪的优良性能。据悉,滇撒猪饲养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具有野性强、抗病性强、肉味好等特点。

2、独龙牛

独龙牛中心产区为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独龙江乡。具有野牛体形和彪悍的外貌特征和习性,体质结实,结构匀称,耐粗饲,产肉性能好,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抗逆性。另外,独龙牛早在2006年就已被列入国家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也是黄牛属中一个独立的牛种,是当之无愧的名地方品种。

3、圭山山羊

奎山山羊主要产区以云南省路南县为中心,自陆良、师宗边界沿普拉河谷伸长至弥勒县中部绵延两百多里的圭山山脉一带。圭山山羊头小而干燥,额宽,鼻直,眼大有神,颈扁浅,既产乳、又产肉,体质十分结实。

4、武定鸡

武定鸡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的地方良种肉用鸡,素以体大著称,以肉质肥嫩鲜美闻名。该鸡有大小型之分,前者多分布在山区,后者多分布在坝区,而以大型的占多数。禄丰、双柏、富民、安宁县及昆明市郊也有分布。据1981年云南省畜牧局调查统计,主产区武定鸡的饲养量达90万只,该州收购家禽数居全省首位,主要运销昆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