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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十大生猪屠宰企业?

108 2024-03-10 00:22

一、辽宁十大生猪屠宰企业?

沈阳泰和生猪屠宰公司,凌源众城,营口百安,沈阳万龙,庄河市中盛,丹东恒沣,彰武县鑫顺,法库县兴耀鑫,海城八里镇富强,北镇兴达。这些都是辽宁生猪屠宰企业。

二、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辽宁省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

生猪检疫是政府行为,生猪屠宰检疫是生猪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猪屠宰检疫由省、市、县负责管理畜牧兽医工作的部门主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

三、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的屠宰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皮等。第三条 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的家禽除外。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畜禽屠宰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卫生、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公安、建设、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鼓励其向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第六条 清真用畜禽的定点屠宰,除符合本条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审批第八条 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制订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地处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屠宰量较小的乡村,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第九条 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以下简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具体设置方案,经征求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应当在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及其设施的基础上,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畜禽产品的销售区域等内容。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畜禽产品不得超出规定区域销售。第十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冷藏设施和运载工具;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六)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七)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一条 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待宰间、屠宰间及必要的屠宰设备,有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符合卫生防疫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向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期限,组织畜禽屠宰、畜牧兽医、环保、建设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持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经县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按前款规定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建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期限,组织畜禽屠宰、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对竣工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持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第三章 定点屠宰第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应当持有畜禽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屠宰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的畜禽。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康状况;

  (二)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有害腺体;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五)有害物质;

  (六)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

  (七)种猪及晚阉猪;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第十九条 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

  (二)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登记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三)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对畜类胴体或者片鲜肉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对禽类产品附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对分割包装未经熟制的肉品,应当在包装物封口处加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点。第二十条 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屠宰的畜禽产品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应当加盖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专用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专用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第二十一条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标识由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由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标识。第二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畜禽及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对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补助。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无害化处理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第二十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第二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第二十五条 运输畜禽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畜禽产品具有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检疫、检验标志;

  (二)使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专用的密闭运载工具;

  (三)运输有温度要求的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专用的冷藏车或者保温车;

  (四)畜类片鲜肉应当吊挂运输;

  (五)畜类分割产品和禽类产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者专用包装。

  运输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畜禽产品,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敞运,防止肉品污染。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第二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召回的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第二十八条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并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并登记其来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者检验合格标识。

  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并不得用于加工无皮鲜、冻片猪肉,销售时应当明示。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第三十条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三十二条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已经不具备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畜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禽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或者证书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屠宰的畜禽产品超出规定区域销售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按规定进行畜禽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的,未如实记录、保存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类定点屠宰厂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禽类定点屠宰厂和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畜类、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对畜类、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禽类、禽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对禽类、禽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畜禽产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畜禽屠宰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销售、使用非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的,由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非法销售、使用畜类产品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销售、使用禽类产品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加工、销售种猪和晚阉猪肉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肉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二)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给畜禽屠宰企业造成损失的;

  (三)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范围以外鸭、鹅、食用犬等畜禽的定点屠宰,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其中行政审批的设置和程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四、辽宁肉鸡屠宰场啥时候开业?

辽宁肉鸡屠宰场开业的时间,现在是已经开业了,是可以进行的。

五、辽宁蛋鸡存栏量是多少

辽宁蛋鸡存栏量是多少?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食品的需求越来越高,食用禽蛋的消费量持续增长。作为蛋鸡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辽宁省的蛋鸡养殖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那么,辽宁蛋鸡存栏量是多少呢?本文将为您做详细介绍。

1. 蛋鸡养殖业现状

辽宁省地处东北地区,拥有丰富的农业资源和广阔的农田,气候条件适宜蛋鸡养殖。近年来,辽宁省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扶持力度,推动蛋鸡养殖业的发展。

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辽宁省蛋鸡存栏量已经达到了XX万只,位居全国前列。这一数据的增长得益于蛋鸡养殖技术的不断提高以及养殖户的积极参与。

2. 蛋鸡养殖技术进步

辽宁省蛋鸡养殖业的快速发展与先进的养殖技术密不可分。近年来,辽宁省农业科学院以及相关企业不断投入资金研发新型蛋鸡养殖技术,提高了养殖效益。

首先,通过改善蛋鸡的饲养环境,提高了鸡舍的通风、保温、通气等设施,创造了优良的养殖条件。其次,针对蛋鸡的饲料供给进行优化,减少了饲料的浪费,提高了饲料的利用率。

此外,辽宁省蛋鸡养殖业还加强了疫病防控工作,提高了蛋鸡的免疫能力,降低了疫病发生率。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措施,辽宁省的蛋鸡养殖效益得到了大幅提升。

3. 养殖户的积极参与

辽宁省的蛋鸡养殖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显著的成绩,离不开广大养殖户的积极参与和努力。近年来,政府对农村地区的扶持政策不断加强,鼓励农民发展现代农业。

养殖户作为蛋鸡养殖业的直接从业者,他们具有丰富的养殖经验和技术,能够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养殖效率。同时,政府通过提供养殖技术培训和补贴政策等措施,帮助养殖户解决养殖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由此可见,养殖户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对辽宁省蛋鸡养殖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 蛋鸡市场前景展望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健康食品的需求越来越广泛。禽蛋作为一种富含优质蛋白质的食品,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在未来几年中,辽宁省蛋鸡养殖业有望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一方面,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养殖户将进一步提升养殖技术,提高产量,满足市场需求。

另一方面,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政策支持,鼓励更多的农民参与到蛋鸡养殖业中。

总体而言,辽宁省蛋鸡养殖业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养殖户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蛋鸡产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辽宁蛋鸡存栏量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

六、屠宰场的屠宰过程?

农村以前杀猪我看到过先把猪抬板凳上系好。

然后在猪脖子下方放个盆装血。然后对脖子捅一刀放完血后.把猪放铁浴缸里煮一会 剃毛洗干净表面 然后挂起来开膛破肚。猪下水用盆子装 然后就是下水跟猪肉分开处理 屠夫处理猪肉 农民自己家处理下水 排骨留着 关节骨股骨割下可以卖 猪头吊起来做腊的。顺便说下 你很无聊。真搞不懂我怎么会回答的

七、私人屠宰牛招聘屠宰工?

不建议。因为屠宰工作需要专业技能和经验,不仅要了解如何人道地处理动物,还需要掌握相关的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如果私人招聘没有相关的培训和监管,可能会导致屠宰过程中出现食品污染和安全隐患。正规的屠宰场应该配备有专业的屠宰工人和监管人员,以保证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如果您对此感兴趣,我建议您可以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证,以获得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同时,在寻找相关工作时,也应该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正规企业,以保障自身利益和职业发展。

八、屠宰工屠宰死牛有罪吗?

有罪,国家对动物屠宰单位的工作程序是有严格规定的,是绝对禁止屠宰死亡动物的,并且,动植物检验检疫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法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屠宰工屠宰死牛,造成严重后果的,肯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任何屠宰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责任。

九、蛋鸡预混料?

蛋鸡饲料配方主要用玉米、麦麸、豆粕、磷酸氢钙、石粉、食盐、添加剂等按一定比例搭配配制,饲料添加剂含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和生长促进剂,所有原料加工及成品要符合绿色食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规定。

一、蛋雏鸡饲料配方

1、玉米62%,麦麸3.2%,豆粕31%,磷酸氢钙1.3%,石粉1.2%,食盐0.3%,添加剂1%。

2、玉米61.7%,麦麸4.5%,豆粕24%,鱼粉2%,菜粕4%,磷酸氢钙1.3%,石粉1.2%,食盐0.3%,添加剂1%。

3、玉米62.7%,麦麸4%,豆粕25%,鱼粉1.5%,菜粕3%,磷酸氢钙1.3%,石粉1.2%,食盐0.3%,添加剂1%。

二、育成鸡饲料配方

1、玉米61.4%,麦麸14%,豆粕21%,磷酸氢钙1.2%,石粉1.1%,食盐0.3%,添加剂1%。

2、玉米60.4%,麦麸14%,豆粕17%,鱼粉1%,菜粕4%,磷酸氢钙1.2%,石粉1.1%,食盐0.3%,添加剂1%。

3、玉米61.9%,麦麸12%,豆粕15.5%,鱼粉1%,菜粕4%,棉粕2%,磷酸氢钙1.2%,石粉1.1%,食盐0.3%,添加剂1%。

三、产蛋鸡饲料配方

1、玉米58.4%,麦麸3%,豆粕28%,磷酸氢钙1.3%,石粉8%,食盐0.3%,添加剂1%。

2、玉米57.9%,麦麸4%,豆粕21.5%,鱼粉2%,菜粕4%,磷酸氢钙1.3%,石粉8%,食盐0.3%,添加剂1%。

3、玉米57.4%,麦麸3%,豆粕20%,鱼粉2%,菜粕4%,棉粕3%,磷酸氢钙1.3%,石粉8%,食盐0.3%,添加剂1%。

十、做好屠宰工作是屠宰企业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是公司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完善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生产规范运行。

三、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和公司董事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积极配合驻厂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五、加强出厂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厂的环境卫生。

七、积极协调维护好与广大屠宰户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