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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通知管理:如何高效管理手机通知

79 2025-04-15 18:23

一、手机通知管理:如何高效管理手机通知

手机通知管理:如何高效管理手机通知

在当今快节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中,手机已经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工具,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接收到各种各样的手机通知。手机通知无疑是提醒和消息传递的重要方式,但是过多的手机通知也可能会对工作和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如何高效管理手机通知,让手机通知真正为我们所用,而不是成为我们的负担?本文将从通知管理的重要性、通知管理的技巧以及通知管理工具的推荐等方面,为您详细介绍手机通知管理的相关知识。

手机通知管理的重要性

手机通知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过多的手机通知会对工作和生活造成干扰,影响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一方面,频繁的通知打断了我们的专注,使我们难以集中精力完成工作;另一方面,过多的通知也会使得重要信息被埋没在琐碎的通知中,错过重要信息的风险增加。

因此,合理、高效的手机通知管理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精神压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手机通知管理的技巧

1. **关闭无关紧要的通知**:对于不紧急或不重要的应用通知,可以考虑关闭它们的通知提醒,减少不必要的干扰。

2. **设置优先级**:合理设置通知的优先级,对于重要的应用和重要的信息,可以设置为高优先级,确保不会错过重要的通知。

3. **定时批量处理**:将通知处理时间集中到一定的时间段,避免不断地被打断,提高工作效率。

4. **合理使用免打扰模式**:在工作会议、休息时间等不希望被打扰的时间段开启免打扰模式,确保专注力和休息质量。

以上技巧只是通知管理的冰山一角,合理的通知管理技巧会因人而异,需要根据个人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手机通知管理工具推荐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进行手机通知管理,现在市面上也涌现出一些手机通知管理工具。例如,**iOS**系统和**Android**系统的各大智能手机平台均内置了通知管理功能,可以根据个人需求进行个性化设置。此外,也有一些第三方应用,如**微软To-Do**、**滴答清单**等,可以帮助用户更好地管理通知。这些工具可以帮助用户更加智能地管理通知,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手机通知管理已经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合理的手机通知管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挑战,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精神压力,建议大家根据自身需求,合理利用手机通知管理技巧和工具,享受更加高效的生活和工作。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本文对您在手机通知管理方面有所帮助。

二、广西饲料降价通知最新?

猪料价格下调50元/吨,双胞胎则是促销活动,买1吨或2吨送一包料。正大康地、中粮等企业也表示将跟进降价。本次饲料降价主要原因是玉米和豆粕原料价格下降

三、饲料涨价通知怎么写?

首先,诚挚感谢客户长期以来对这项产品的支持。

其次,说明上涨原因,因为公司要提高产品质量,引进先进的生产线,造成成本上升,因此公司不得不决定对一些产品进行一定幅度的涨价。尽量用委婉的口气把情况说清楚。

最后,因为涨价对客户造成的不变表示道歉。

四、什么是饲料管理?

就是那个饲料厂的管理人员就是专门管理饲料的人员就是饲料管理

五、饲料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兔子饲料有哪些,怎么联系?

兔子的寿命是8~12年,1~6个月是幼兔,6个月后成年。所需物品:兔笼(可以用狗笼,但是一定要用脚垫,兔笼的大小是兔子身体的四倍,最好直接买大的省的换。),脚垫(狗笼可以用,预防脚皮炎。)兔粮,苜蓿草,提摩西草,滚珠水壶,兔子厕所,草架,食盆,球虫药。宠物兔的喂养方法:1~6个月的幼兔:幼兔粮每天两顿,每顿一小把,苜蓿草每天两把,两个月后可以直接喂提摩西草,提摩西草每天无限量供应,凉白开每天无限量供应,要让它们从小养成爱吃提草的习惯。(兔粮推荐爱宝,学生党可以喂凯莉。钢琴兔虽好,但不建议喂,会养成挑食的习惯,力士兔粮一定不能买,假货很多,真货也不好,假货会吃死兔子,兔博士很多兔友也在喂,反应还可以,但是据说是三无?)如果临时没有兔粮,可以用无糖无奶粉的燕麦片应急。凉白开要用滚珠水壶喂,如果用碗像狗一样喂的话,容易得口炎和鼻炎。宠物兔幼兔不能吃任何新鲜蔬菜水果,否则会拉稀而死或者营养不良甚至饿死。并且幼兔注意防球虫,球虫病是急性发作病,一旦发作死亡率90%以上,每只幼兔身体里都有球虫卵,所以需要提前预防,球虫药每个月喂一次喂至五个月即可,也可以注射球虫针,不过本人建议用球虫药。6个月以上的成兔:成兔后,食量有加大,可以完全不用再喂苜蓿草,每天无限量的提摩西和凉白开,兔粮每天两顿,食量两顿一起是兔子体重的5%,可以适当吃一些零食,但是不宜太甜,像是木瓜干菠萝干什么的,尽量少喂,吃多了容易导致蛀牙。成兔可以适当吃一些蔬菜,但不能够作为主食,平时还是兔粮和提草为主,只能当零食喂,而且最好是晒干后,像是胡萝卜可以少喂些新鲜的,不过也可以晒干后当做零食,苹果也可以,不过一天不宜喂多。以上是想养活宠物兔的正确喂养方法

七、饲料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资料保密,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当主动回避。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9个月内出具评审结果并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三)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国家对已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要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其包装和标签进行核查。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境。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禁用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三十条 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二)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四)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五)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六)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七)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八)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九)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合物质。

(十)许可证明文件,是指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十条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答记者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饲料质量安全面临更高要求

问:为什么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答:现行条例自1999年公布施行以来,对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的日益增强,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完善,着重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明确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及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制度,解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守质量安全规范的问题;三是进一步规范饲料的使用,解决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在养殖过程中擅自添加禁用物质的问题;四是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管理部门不履责 直接责任人有望追刑责

问:在完善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进一步明确政府及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责任机制,对于保证饲料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在现行条例规定的饲料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的基础上,条例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增加了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是完善了饲料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三是增加了饲料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农业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企业采购原料应当查验和记录

问:饲料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是饲料质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如何防止饲料生产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对此,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生产企业是饲料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是饲料质量安全的源头保障。为了保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一是增加了生产企业采购原料的查验和记录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并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二是完善了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三是明确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和标签要求。规定: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内容。

经营者不得对饲料拆包、分装

问:当前,我国饲料经营者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小,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贩假售假、非法加工、添加违禁物质等引起的饲料质量安全事故。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进一步规范饲料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完善了进货查验制度。规定: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二是规定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三是增加了产品追溯制度。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规范饲料使用 防止非法添加

问:在动物养殖过程中,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向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对此,条例规定了哪些针对性措施?

答:进一步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防止非法添加,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是条例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对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禁止使用物质的种类。规定: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是规范了养殖者的使用行为。规定: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三是特别加强了对自配饲料的管理。规定: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

不良记录生产经营者名单将公布

问:在及时有效查处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和打击力度等方面,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为了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完善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制度。规定: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二是建立了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信用制度。规定: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三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如何设置Google通讯录同步通知,轻松管理联系人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我们的通讯录犹如一个巨大的宝库,存储着亲友、同事和业务伙伴的重要信息。但当联系人数量不断增加时,如何有效管理这些信息就成了一大挑战。特别是在各种设备间同步联系人,确保信息始终最新,更是许多人面临的难题。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如何设置Google通讯录同步通知,让您的联系人管理更加轻松。

为什么要同步Google通讯录?

首先,让我们思考一下同步的必要性。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我们常常需要在多个设备间切换,比如工作用的手机、个人用的平板以及公司电脑。如果这些设备间的联系人信息不同步,不仅会造成混淆,还可能错失了重要的联系。这时候,Google通讯录的同步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

设置步骤,让同步更简单

接下来,我将逐步带大家了解如何设置Google通讯录同步通知

  • 第一步:确保您的Google账号已登录到所有需要同步的设备上。这是同步的基础条件。
  • 第二步:在Android设备上,打开“设置”,点击“帐户”,找到并选择您的Google账户,确保“联系人”选项已开启。
  • 第三步:如果您使用的是iPhone,可以下载Google Contacts应用,确保在应用中使用Google账号登录,并允许其访问您的联系人信息。
  • 第四步:在Google Contacts页面,您可以选择是否接收通知, 提醒您同步更新最新联系人。
  • 第五步:最后,建议定期备份联系人数据,以防不测,确保信息安全。

如何接收同步通知?

在设置好同步之后,您可能会问,“我该如何知道联系人已经同步完成?”这时候您可以:

  • 进入Google Contacts,查看最近的联系人变更。
  • 设置手机或邮件的通知,以便在联系人更新时及时接收到提醒。

常见问题解答

在这一过程中,您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问题,让我来为大家解答:

  • Q:如果通讯录不同步,应该怎么处理?A:首先检查网络连接是否正常,其次确保所有设备上均已登录相同的Google账号,最后可以尝试手动刷新联系人。
  • Q:是否可以设置自己想要的同步频率?A:一般情况下,Google会自动进行同步,但您在“设置”中可以选择定时同步的选项。
  • Q:如何删除不需要的联系人?A:在Google Contacts中,选择需要删除的联系人,然后点击“删除”即可。

总结:通讯录管理小贴士

最后,我想分享一些管理通讯录的小贴士:

  • 定期整理联系人,删除不再需要的旧信息。
  • 确保每个联系人都填写完整的信息,增加补充联系人照片和备注。
  • 考虑使用标签功能,为联系人分类,方便查找。

通过以上的操作,您就可以轻松设置Google通讯录同步通知,从此不再为信息的混乱而烦恼。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更多问题,欢迎随时交流!

九、通知管理怎么设置?

1. 通知管理如何设置在哪

以华为手机为例,通知管理能关闭。关闭的方法是:

1.首先打开手机,找到“设置”的图标,并将其打开。

2.在打开的手机设置页面中,找到“应用和通知”的设置项。

3.在打开的应用和通知管理页面中,找到“通知和状态栏设置”的设置项。

4.接着在打开的设置页面中,找到并点击“智能通知管理”的设置项。

2. 设置通知在哪里

iphone手机的提醒事项设置了提醒,不能及时触发,可能是相关权限没有打开。不妨试试敬业签备忘录软件。

1、定时提醒待办事项,支持设置单次提醒和重复提醒;

2、重要事情可以设置重要事项间隔提醒,每隔1分钟或者1小时可以触发提醒。

3. 系统设置通知管理在哪里找

锁屏收不到微信软件的消息通知,有可能程序通知开关未打开

1、通过桌面的【设置】--【通知与状态栏】--【通知管理】进入。

2、找到想在锁屏时显示消息通知的应用,打开【允许通知】开关,会看到相应的显示。

3、然后根据个人的需求,开启对应的开关(在锁屏上显示、在屏幕顶部显示、优先打扰等)即可。

程序开启了省电模式

1、进入桌面的【设置】--【电池】--【省电】。

2、打开【省电】开关--【应用速冻】--找到软件,看看开关是否有打开,如果打开了关闭即可。

未使用默认主题,你需要进行以下几步操作:

1、通过桌面的【主题商店】--【我】--进入【我的主题】。

2、然后将主题更换成系统主题即可。

4. 通知管理怎么开启

进入手机设置。

1.如果手机相机里有自带的“绚彩滤镜”可以直接使用。先通过桌面点击【相机】进入。

2.点击右下角的类似于花的图标,选择“绚彩滤镜”。

3.然后点击“水印”,再选择“时间”或“地点”,就可以显示时间或地点了。可以拍一张试试哦~

4.如果手机里没有“绚彩滤镜”,可以通过软件商店搜索“水印相机”,进行相关下载使用,也会有相应时间、地点显示哦~

5. 通知管理在哪里设置

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设置,以华为畅享7为例,具体的步骤如下:

1、打开手机,找到手机中的“设置”:

2、打开设置,找到“应用和通知”:

3、打开应用和通知,找到“通知管理”:

4、打开通知管理,在应用列表中找到“信息”:

5、打开信息,在页面中将允许通知、在状态栏上显示、横幅功能均开启,然后将“锁屏通知”选择为显示即可:

6. 通知中心在哪设置

设置通知中心的方法如下

1、在手机设置菜单中点击【系统管理】。

2、点击[控制中心]选项。

3、可以选择控制中心与通知中心分开显示,并从屏幕左上角向下滑动以打开通知中心。

4、还可以选择控制中心和通知中心一起显示,并从屏幕顶部向下滑动打开通知中心。

7. 怎么设置通知管理

vivo手机设置软件允许通知方法:进入手机设置--状态栏与通知--管理通知/允许通知的应用,打开(或者关闭)相应程序通知即可。

具体操作步骤(以vivo X9手机为例):

1、待机桌面进入设置

2、状态栏与通知

3、管理通知

4、选择对应的软件(如:QQ)

5、开启“允许通知”即可

温馨提示:需要设置软件的消息通知开关。

8. 通知怎么设置

realme设置消息提醒操作方法:

1/1

首先,我们找到手机桌面上系统自带的【设置】功能并且点击进入设置主页面;

2/5

打开【设置】之后在该页面上往下滑动直至找到【通知与状态栏】并点击打开;

3/5

点击【通知与状态栏】后点击【通知管理】然后找到【信息】将其右滑打开;

4/5

点击【信息】进入将底部的【信息通知】右滑打开,并点击【信息通知】进入;

5/5

进入【信息通知】后将【在状态栏上显示】功能右滑打开即可成功设置。

9. 通知设置在哪里

方法:登录最新版手机银行客户端,点击首页右上角“+”,依次选择“消息—消息服务定制”,点击“储蓄账户变动通知,选择开通账户、通知方式(手机银行、短信)并根据提示操作即可开通账户变动通知服务。

具体步骤如下:

1、在中国建设银行软主页面,找到左上角的“更多”,点击进入。

2、在弹出的选项中选择“消息”。

3、然后点击“消息服务定制”选项。

4、接着点击右上角的“+”按钮 图标,点击选择“储蓄账户变动通知”。

5、在这个页面可看到是没有开通短信提醒业务的,点击“短信”旁的一行字。

6、在扩展页面,点击“缴费方式”旁的选项,可以选择包月办理还是包年业务办理,包月2元/月,包年,20/年,选择完缴费方式就点击“下一步”。

7、在此界面可以设置“起点金额”、“通知类型”等,设置完成点击“下一步”。

8、在弹出的界面可看到设置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完成付费即可。

十、什么是通知管理?

通知管理就是指,手机在待机状态下,最顶部的那个状态栏可以显示图标,也可以不显示,比较典型的是QQ

如果你显示了, 那么就在上面有个QQ图标,如果不显示,就好像QQ没打开一样

这个你可以使腾讯手机管家等专业的安全软件来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