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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17 2024-03-08 23:59

一、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需要按照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并取得《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具体需要的资料如下:

1,目录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

3,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4,委托书

5,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6,产品理化性质

7,产品来源,组成成分

8,制造方法

9、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10,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样式和商标

11,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2,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和储存条件

13,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14,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二、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生产许可证核发?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资料流程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加强宠物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宠物饲料质量 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 产许可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 产的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 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贵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 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等相关专 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 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 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机械、化 工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 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 —12 — 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 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化工、生 物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 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 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 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 现场考核。 第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 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 场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九条 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 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应 当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采用混凝土或者沥青硬化,生活、办 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条 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生产区总使用 面积应当与生产规模相匹配。 固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与 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料库、配料间、加工间、成品库和附属物品 库房。 —13 — 半固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 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料库、前处理间、配料间、加工间、灌装间 (区)、外包装间(区)、成品库和附属物品库房。 液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与 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料库、前处理间、配料间、加工灌装间、外包装 间、成品库和附属物品库房。 同时生产宠物、畜禽等其他动物饲料的,可以共同使用原料 库、成品库和附属物品库房。宠物饲料生产设备不得用于生产畜 禽等其他动物饲料。 第十一条 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应 当有防雨功能。 第十二条 厂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者设备。 第十三条 厂区内应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 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第十四条 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 和防护设施: (一)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易产生或者积存粉尘区域 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有防爆功能; (二)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 (三)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 (四)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 —14 — (五)有投料地坑的,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 (六)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者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 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企业应当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原料、成品、包材、备品备件的贮存要求,具有防尊、 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二)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 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满足储存温度要求,密闭性能良好; (三)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 贮存间或者贮存柜; (四)使用新鲜或者冷冻动物源性原料的,有与生产规模相匹 配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设备; (五)有立筒仓的,配备立筒仓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 第四章 工艺与设备 第十六条 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粉碎、配料、提升、混合、调质、 膨化、于燥、喷涂、冷却、计量、包装、异物检除等设备,并具有完整 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二)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动态 —15 — 精度不大于 知,静态精度不大于 1%o; (三)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 7%; (四)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者消音装置; (五)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设备,投料口采用单点 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七)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及相 应的除尘设备,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 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 5%; (八)有新鲜或者冷冻、冷藏动物源性原料预处理工序的,单 独配备除杂、粉碎、均质、水解等设备; (九)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粉碎、配料、混合、乳 、蒸煮、 冷却、计量、灌装、包装、异物检除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电控系统; (二)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三)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并配 备相应的除尘设备,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 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 5%; (四)生产罐头等具有商业无菌要求的产品的,配备相应的杀 —16 — 菌设备; (五)有新鲜或者冷冻、冷藏动物源性原料预处理工序的,单 独配备除杂、粉碎、均质、水解等设备; (六)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除杂、配料、混合、成型、计 量、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二)有两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 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 5%; (三)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设备,投料口采用单点 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五)有粉碎机、空气压缩机的,采用隔音或消音装 (六)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称 、加热、配料、搅拌、灌装、 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电控系统; (二)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者性能更好的 —17 — 材料制造; (三)加热设备有搅拌、温度控制和温度显示装置; (四)搅拌设备的搅拌速度可控; (五)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六)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液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 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 灌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电控系统; (二)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者性能更好的 材料制造; (三)有均质工序的,使用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 50 帕,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使用高剪切均质机的均质转速不小于 2800 转/分; (四)配液罐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五)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六)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 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18 — 第二十二条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生产液态宠物配合饲料的企业,配备常规检验仪器、万 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定氮装置、粗脂肪提取装置; 生产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的企业,还应当在液态宠物配合饲料企 业的基础上,配备恒温干燥箱、高温炉、真空泵及抽滤装置、高压灭 菌锅、培养箱、显微镜和样品制备设备;生产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的 企业,还应当在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企业的基础上,配备硬度测定 仪、容重测定仪、水分活度测定仪、标准筛。 (二)检验化验室至少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留样 观察室;生产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和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的,还应当 设立微生物检验室。各功能室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 理化分析室有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 验台、器皿柜、试剂柜;同时开展高温或者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 作的,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 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 4. 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或者样 品架; 5. 微生物检验室具有符合要求的准备间、缓冲间、无菌间和超 净工作台。 —19 — 第二十三条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配备常规检验 仪器、万分之一分析天平;生产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 业,还应当在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的基础上,配备恒温 干燥箱、高温炉和样品制备设备;生产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的企业,还应当在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的基础上,配 备标准筛。 (二)产品中添加维生素的,配备具有紫外检测器的高效液相 色谱仪;产品中添加微量元素的,配备具有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 目元素灯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产品中添加氨基酸、酶制剂等营 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配备满足添加成分检测要求的检验仪器。 (三)检验化验室至少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 观察室。各功能室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 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 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或者设 施;同时开展高温或者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分别设立独立 的操作区和通风柜,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 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 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分室存放; —20 — 4. 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或者样 品架。 第六章附 第二十四条 在满足生产和质量检验要求的前提下,经省级 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企业可以使用性能更 好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替代本条件中的相关生产设备和检验 仪器。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规定的成套加工机组中,如企业生产过 程中不涉及相关工艺和设备,在申报材料和现场检查过程中可不 作要求,但因缺少相关工艺和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 生产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 2018 日起施

三、饲料添加剂,兽药需要怎么找工厂?

内容提要: 蛋鸡饲料添加剂有哪些?:为满足鸡的营养需要,完善日粮的全价性,以提高饲料利用率,促进鸡生长发育,防治某些疾病,减少饲料贮藏期间营养品质的损失或改进产品品质等,这类物质称为饲料添加剂。那么蛋鸡饲料添加剂都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帮大家归纳了一些以供各位参考。

【蛋鸡饲料添加剂有哪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蛋鸡饲料添加剂有哪些?,欢迎大家阅读。为满足鸡的营养需要,完善日粮的全价性,以提高饲料利用率,促进鸡生长发育,防治某些疾病,减少饲料贮藏期间营养品质的损失或改进产品品质等,这类物质称为饲料添加剂。那么蛋鸡饲料添加剂都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帮大家归纳了一些以供各位参考。

一、维生素添加剂鸡日粮中需要添加的维生素有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四种脂溶性维生素和9种水溶性维生素,包括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泛酸、叶酸、胆碱、生物素及烟酸。鸡配合饲料中的维生素添加剂是用化学和微生物学方法工业化生产的,性质和作用与自然界存在的维生素相同,按照特殊的药物制剂生产,应用效果优于天然维生素,贮存期的稳定性可以得到保证。这类添加剂可分为雏鸡维生素添加剂、育成鸡维生素添加剂、产蛋鸡维生素添加剂和种鸡维生素添加剂等多种,添加时按药品说明决定用量,饲料中原有的含量只作为安全含量,不予考虑。鸡处于应激环境时,如运输、转群、注射疫苗、断喙时对这类添加剂需要量加大。林地饲养,由于鸡在林地自由采食大量青绿饲料,一般不会缺乏维生素。

二、氨基酸添加剂天然饲料中氨基酸含最不平衡,虽然尽量根据氨基酸平衡的原则配料,一般不同饲料搭配,只能改善日粮中氨基酸之间的比例,还不能达到理想的氨基酸平衡。工业合成氨基酸添加剂可以提高配合饲料质量,降低配合成本。目前在配合饲料中广泛应用的氨基酸添加剂是蛋氨酸和赖氨酸。以大豆饼为主要蛋白质来源的日粮,添加蛋氨酸可以节省动物性饲料用量。豆饼不足的日粮添加蛋氨酸和赖氨酸,可以强化饲料的蛋白质营养价值,在杂粕含量较高的日粮中添加氨基酸可以提高日粮消化利用率。

三、中草药饲料添加剂中草药中的主要有效活性成分为多糖、苷类、生物碱、挥发油类、有机酸类等,具有调节动物机体免疫功能的作用。有些中草药还含有一定数量的蛋白质、氨基酸、糖、脂肪、淀粉、维生素和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成分,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机体的生产性能。中草药作为饲料添加剂,毒副作用小,不易在产品中残留,含有多种营养成分和生物活性物质,具有营养和防治疾病的双重作用,受到广泛重视。中草药饲料添加剂具有天然、多能、营养等特点,可起到增强免疫作用、激素样作用、维生素样作用、抗应激作用、抗微生物作用等。在林地养鸡过程中使用中草药饲料添加剂,既能防病治病,又能保证鸡的品质和风味。也可以在林间人工种植一些中草药植物。

四、酶制剂酶制剂是动植物机体合成、具有特殊功能的蛋白质。酶制剂作为外源酶,能够弥补鸡体内内源酶的不足,提高营养物质的消化率。在鸡饲料中添加的酶主要是消化性酶类,应用比较广泛的有淀粉酶、蛋白酶、纤维素酶、植酸酶和复合酶制剂等。

五、微生态制剂微生态制剂是由动物体内的有益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经人工筛选和严格培育,生产的用于动物营养保健的活菌制剂。微生态制剂的种类包括芽孢杆菌类、乳酸菌类、真菌、酵母菌类等单一菌种制剂和由多种有益菌组成的复合制剂。微生态制剂具有维持机体肠道菌群平衡,抑制肠道内病原微生物繁殖,提高机体免疫力等作用,通过饲料或饮水使用后能降低鸡的死亡率,提高鸡的生产性能,并且提高鸡肉、鸡蛋等畜产品品质。由于微生态制剂不含任何化学成分,没有使用饲用抗生素后导致鸡体内菌群失调,产生耐药性和药物残留等药物安全问题,是一种绿色、安全的饲料添加剂,符合生产优质、安全的生态畜产品的要求。应用微生态制剂应注意的问题:微生态制剂是活菌制剂,应注意避光、在干燥、低温环境保存,包装打开后应尽快用完。不要与抗生素或抗球虫药品配伍,应提前或停药后24小时以上应用。

六、驱虫保健剂主要指一些抗球虫药物。

七、防霉剂和抗氧化剂在饲料贮存过程中,防止脂肪酸败降低饲料营养物质,需要向饲料中加入抗氧化剂。防止饲料发霉变质,产生有毒物质,需要向饲料中加入防霉(腐)剂。生产中常用的抗氧化剂有乙氧基喹啉、丁基化羟基甲苯等,防霉(腐)剂有丙酸钙、丙酸钠、克饲霉、霉敌等。

八、增色剂为了改善畜产品外观品质,调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提高其商业价值,在饲粮中添加一些增色剂。应选用天然色素,保证肉、蛋品质。最主要的是胡萝卜素和叶黄素。鸡饲料天然色素主要来源于玉米、苜蓿、草粉等。

九、无公害生产中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进行无公害饲料配制,应严格遵守我国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的有关规定。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及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中规定的品种,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保护期内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品种,仅允许所列申请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生产。禁止《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外的物质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蛋鸡饲料添加剂有哪些?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想了解更多最新关于蛋鸡饲料添加剂有哪些?相关内容,欢迎收藏蛋鸡饲料添加剂有哪些?,我们会持续不断更新最新的更多优质内容,欢迎阅读。获取更多欢迎关注:鸡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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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饲料添加剂和混合饲料添加剂的区别?

简单来说,配合饲料是可以直接饲喂动物的;浓缩料是在购买回来后,需要自行添加能量饲料,混合均匀后才可以进行饲喂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各种添加剂混合而成的饲料,需要与能量饲料等进行混合均匀后才可以进行饲喂;添加剂通常是指微量添加剂,是饲料中布可或缺的一部分,可以给被饲动物一定的维生素、矿物质等微量元素的供应。

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2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查询?

首先,饲养方面的技术讲座可以去听听,至于用不用他们的产品自己把握。其次要搞清楚对方生产资格是否合法,可以向当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致电查询。

目前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批准文号管理,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报提交,由农业部饲料工作办公室核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都有备案,可以致电查询其生产产品的范围、名称、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一个产品一个品准文号)一一核对。

八、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要哪些证件?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登记证变更申请文件

境外饲料生产商进口饲料登记证有效期间内,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在进口登记证5年有效期内;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产品的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称改变的;

(二)申请企业名称改变的;

(三)生产厂家名称改变的;

(四)生产地址名称改变的;

九、201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资料保密,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当主动回避。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9个月内出具评审结果并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

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十、饲料添加剂属于饲料还是兽药?

不是。

1.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2.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药物饲料添加剂属于兽药范畴,所以药物饲料添加剂只能在兽药厂生产,单纯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厂家不能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