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部1504号公告中哪27个玉米品种退出?
退出的27个玉米品种如下:
1、中原单32;
2、屯玉2号;
3、豫玉23号;
4、郑单19号;
5、辽单38;
6、中单9409;
7 、吉星油199;
8 、吉油1号;
9 、吉甜6号;
10 、苏玉糯4号 ;
11 、津爆1号;
12 、迪卡3号;
13 、辽613;
14、 京科23;
15 、迪卡1号;
16 、黔兴2号;
17 、承玉11 ;
18 、中单18;
19 、濮单4号;
20 、万粘1号;
21、 秦农甜1号;
22、 西星甜玉1号;
23 、郑爆2号;
24 、中农大236;
25、 登海3686 ;
26、 铁研124;
27、中农大4号。
二、幻兽帕鲁更新公告哪里看?
幻兽帕鲁更新公告可以在游戏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和游戏内的公告栏里查看。每次更新都会有相应的公告发布,包括更新的内容、改动和修复的bug等。玩家可以经常关注官方渠道的最新消息,了解游戏的最新动态,以便更好地体验游戏。
三、幻兽帕鲁公告什么时候更新?
幻兽帕鲁的更新计划是由游戏开发者决定的,每次更新时间不定。这通常取决于开发者的工作进度,游戏的持续发展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
玩家可以通过关注官方社交媒体或游戏官网来获取最新的更新消息。同时,如果玩家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协助,也可以随时联系游戏客服或在社区寻求帮助。无论什么时候,开发者都会尽力满足玩家的需求,并提供更好的游戏体验。
四、2021年农村农业部在京单位招聘应届生什么时候发布公告?
会在所有的选好人才之后一个月发布
五、农业部公告解读: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农业部783号公告是一份重要的政策文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份公告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农业生产、农业资源利用、农业环境保护等,为我国农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让我们一起来解读这份公告的主要内容。
1. 优化农业生产结构
公告提出,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鼓励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同时,要加强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此外,公告还提出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减少水资源浪费。同时,要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2. 完善农业支持政策
公告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加大对农民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要健全农业保险体系,为农民提供风险保障。此外,还要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
3. 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公告强调,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农业向生态友好型转型。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保护好耕地资源。同时,要大力发展有机农业和绿色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总的来说,这份783号公告为我国农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这份公告的精神,为推动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感谢您阅读这篇文章,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您能够更好地了解农业部783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并对我国农业发展有更深入的认识。
六、农业部1077号公告解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部1077号公告是一份重要的政策文件,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和管理。作为农业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份公告的发布对于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让我们一起来解读这份公告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公告的主要内容
1077号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明确监管责任:公告明确了各级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具体职责,要求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 强化监管力度:公告要求各地农业部门加大对农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完善追溯体系:公告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透明的信息,增强公众的信任度。
- 加强宣传教育:公告强调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和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公告的重要意义
1077号公告的发布对于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 明确监管责任,有利于各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 强化监管力度,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遏制违法行为。
- 完善追溯体系,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透明度,增强公众的信任。
- 加强宣传教育,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民和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结语
总的来说,农业部1077号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重要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公告精神,切实履行各自的监管责任,共同维护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放心的农产品。
感谢您阅读这篇文章,希望通过本文您能够更好地了解1077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和意义,为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七、如何看待农业部正式发布公告:将狗移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未来会全国禁食狗肉吗?
“解决狗肉问题不一定要国家立法。这不仅因为国家立法资源有限,成本过高,时机未到,而且更重要的是,狗肉食用包括宠物饲养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和地方化色彩,不同地区和群体因生活方式、经济水平、地理环境、文化习俗等差异,在此方面难求一致,本就不宜“一刀切”处理。”
“此差别在地区之间、民族之间和城乡之间,体现尤为明显。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狗肉问题基本上是一个“城市中心主义”的问题。以部分城市居民的价值观念和利益需求规范全国民众,要求三线城市遵循与“北上广”同样的生活准则,难言正当,并将进一步加大现行法长期存在的“城市中心主义”倾向。实际上,对这类无涉基本价值而与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争议性问题,应主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相关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主流意见,自主决定是否立法及如何规范,并可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正,不仅更加方便,也更为合理、正当。”
”而对此,新修改的《立法法》第72条第二款明确把“环境保护”纳入地级市可以制定地方法规的事项范围,为各地市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此类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相关城市可以借助这一条款,根据本地实际作出相应规定。“
来当一个搬运工。狗肉话题知乎上看了好多回了。。。基本上都不如这个
关键部分加粗了
巩固《“狗肉风波”的伦理冲突与法治解》,载于《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
一、环境伦理之争:“狗肉风波”的实质
作为一种“非传统食品”,狗肉是否可食,历来观点不一,但其从未像今天这样,引起如此广泛而激烈的争议。个中原因,蔚为复杂。综合各种资料来看,“禁食派”的具体理由很多,但都受到“挺食派”的反驳,双方主要观点交锋如下:
第一,吃狗肉不安全。“禁食派”认为,狗容易感染寄生虫,携带病毒和细菌,被毒死的狗毒性更强,而当前国内没有专门的狗肉检疫立法,缺乏检验和监管,存在健康隐患。但“挺食派”指出,绝对安全的肉类并不存在,也没有充分证据表明狗肉比其他动物制品更不安全。从数量上来看,常规肉类的食品安全事件实际上远多于狗肉。 对于确实存在的健康隐患,也应该通过完善立法、加强监管来解决。正如常规肉食的检疫和监管也不是从来就有和“万无一失”一样,仅以缺乏监管为由而禁食无异于“因噎废食”。从安全角度考虑,饲养宠物狗,尤其是与之亲密接触同样具有隐患,甚至危害更大。 现实生活中,人被狗咬死咬伤的事件不时可闻,狂犬病更是人类目前已知死亡率最高的传染病,且我国目前已是狂犬病致死人数第二大国,仅次于印度。如果追求绝对安全的话,禁止养狗的必要性恐将大于禁食狗肉。
第二,吃狗肉刺激宠物狗偷盗。保护宠物狗也是“禁食派”的一大理由。他们认为,狗无法进行规模化饲养,中国不存在肉狗养殖,被吃的基本都是被偷来的宠物狗,有团体发布声明称“存在严重盗贩杀狗现象及相应的狗肉黑色产业链”,但数据来源及证据何在,未见详细说明。另有人指出,中国的肉狗饲养业从1956年就已起步,养殖肉狗是狗肉的主要来源;而且在口感方面,宠物狗并不好吃,食客并不喜欢。 从日常生活经验也可知,真正意义上的“宠物狗”(如严格按其定义,特指人出于陪伴或娱乐目的而豢养的、作为“宠物”对待的狗的话)主要生活在城镇中,以小型犬居多,通常主人防护较严、关爱有加。盗抢这种狗来卖肉,风险大而收益小,并非便宜买卖,将之作为狗肉的主要来源,恐怕失之武断。事实上,无论从动保人士发布的狗肉屠宰现场图片,还是从被其查验的车辆载货情况来看,宠物狗的比例都不大。在一些治安较差的农村地区,犯罪分子毒杀、盗抢家养土狗的现象确实较多,瑏瑠这些狗与已成为传播符号的“宠物狗”并不相符。但这些都不是根本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因为存在盗抢而全面禁食,其逻辑性何在?一些荒僻农村的猪羊等家畜也常遭盗抢,难道也要因此禁食?
第三,屠宰场面血腥,不人道。一些动保人士记录了屠狗过程的血腥与残忍,把狗肉节描绘为以集体屠杀为乐的狂欢。必须承认,从一种极端浪漫主义或泛人道主义角度来看,对任何生命的剥夺都是一场悲剧,“血流满地、尸横遍野”的规模屠宰更是冲击常人眼球。但正如“挺食派”所提醒的,屠宰是任何肉食所必须的前置过程,除非人类完全放弃食肉,否则难以避免。就视觉效果而言,无论被屠宰的是猫狗还是猪羊,其实都一样“残忍”,仅此难以成为单禁狗肉的理由。更何况,屠宰方式如有不当,也可修正,犯不着彻底禁食。
第四,吃伴侣太残忍。首先,这一指责以前述把宠物狗作为狗肉主要来源的事实判断为基础,前提相当脆弱。其次,多数食客吃的商家经营的狗与食客自身没有任何关系,更谈不上伴侣。再次,即便自家所养之狗,也并不必然是伴侣动物。在中国,狗素来被作为六畜之一,普通人家(尤其农村地区)养狗与养牛、羊、猪、鸡无异,兼具生产、生活、经济、护卫等多种功能,并不以情感性的“伴侣”为唯一。退一步说,从常人眼光来看,即便是伴侣动物,只要活着时善待,不虐杀,死后食用或做其他用途,也是物尽其用,难言残忍。
第五,吃狗肉不符合尊重生命、倡导文明的历史潮流。这也是“禁食派”的一大理由,全世界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禁食狗肉更成为其常见佐证。然而,尊重生命、爱护动物确实是值得提倡的文明精神,其与“不吃狗肉”并无必然联系。首先,吃其他动物的肉可以,吃狗肉就是不尊重生命,逻辑上难以说通。其次,对生命的尊重和爱护主要体现为不虐待、不浪费,而食用是最基本的生物本能和资源利用方式,是不同物种间生命贡献的基本形式。把“吃”视为对生命的“不尊重”,而把精神性的娱乐作视为“尊重”,本质上是一种脱离了温饱之忧的中产阶级偏见。有网友甚至指出,宠物饲养扭曲动物的自然本性,使之成为靠人类供养、按人类喜好活动、供人类玩乐的玩物,具有深刻的奴役性质,才是对生命最大的不尊重。实际上,饮食习惯及相关禁忌是受地理环境、经济状况、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影响的一种复杂的文化现象,并不存在绝对对错,也难强求全世界统一。许多民族或宗教都有其特定的饮食偏好和禁忌———比如西方人对牛肉的偏爱和印度教的忌食、汉族的喜食猪肉与穆斯林的忌食———并不存在谁文明、谁野蛮,必须服从于谁的问题。所谓近百个国家禁食,姑且不论统计准确性及现象背后的具体背景,仅数字本身也说明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并未禁食,又岂能成为我国必须跟进的理由?
第六,狗具有特殊地位,应“另眼相看”。这可能是“禁食派”诸多理由中最普遍但也最遭诟病的一个。一些爱狗心切的“狗粉”往往不遗余力地列举狗优越于其他动物的特殊性,如具灵性、通人性,对人的贡献大,对人忠心,是“人类的朋友”,甚至会“救人”等。但在“挺食派”看来,这些理由只不过更直接地暴露出“禁食派”的自私和偏狭———基于对狗的特殊偏好。有论者指出,所谓“狗通人性、是人类的朋友”等说辞不过是“一种情感性倾向,一种价值判断而已”。而因“贡献”大小论资排辈决定“被免吃”的资格更是一种“物种等级主义”的荒谬。难道为人类奉献终身的猪羊鸡鸭仅仅因为“不够聪明”或“少了条热情欢迎的尾巴”就成了“不够忠心”和“不够朋友”?安静温顺、任人骑驾驱使、从不咬人惹事的牛羊因为不会陪人玩乐所以“贡献”仍不够大,以至于死后还要被剥皮、吃肉?而不干“正事”的猫狗因为能陪人玩耍的“特殊贡献”就拥有了优越于其他动物的“先进性”,不仅享受“被吃豁免”,甚至还与人一起“享用”其它动物的“特权”———谁家的狗只吃素?
然而,即便遭到系统反驳,“禁食派”的决心似乎也未见稍减,原因很简单,以上种种理由不过是其行动的借口而非信念的真正根源。事实上,对于那些常被夸大但客观存在的问题,如食品安全隐患、不当屠宰、宠物狗偷盗等,公众包括食客对其解决并无多少异议。如焦点在此,争议完全可以在平心静气的技术性讨论中化解,而不至剑拔弩张地步。但动保人士的千里奔袭显然不只是为了让公众吃上“放心肉”这么简单。实际上,“禁食派”所诉求的,并非哪只、哪批、哪个地方、哪个时间、哪种方式的狗不能被吃,而是无条件的、全社会范围的普遍禁食。根本原因在于,在他们的观念里,狗是与人具有类似道德地位的生命体,“不能吃狗肉”是一种具有普遍意味的道德律令。如果为了个人利益剥夺他人生命是一种道德错误,为何为了人的利益剥夺狗的生命就是正确的?这是他们尽管具体理由遭到系统反驳但内心深处始终不能释怀之处,也是他们历经挫折但仍然斗志昂扬、充满自信的根本所在———行动并非为自我利益,而是为拯救“他人”或者说“自然”。而在认为无论狗还是其他动物都不过是可供人类利用的资源和财产的传统观念看来,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对狗如何利用不过是各人的自由选择和生活方式而已,因自己不吃而要求他人也不能吃无异于一种“己之所欲,推之于人”的霸道。这也是引起公众普遍反感,以至很多人声称自己并不吃狗肉但坚决反对“禁食”的原因所在。就此而言,二者的对立实已触及“人与自然关系”这一环境伦理之根本,涉及“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基本环境价值观的碰撞。不揭开这一面纱,不触及问题的实质,相关讨论永远是鸡同鸭讲。
二、环境伦理学的进步与缺陷
尽管甚少明言,但潜意识里,“禁食派”是把猫狗放置在与人同等的道德主体地位的,这正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以下简称“环境伦理学”)的典型观点。环境伦理学是随着现代环境运动而兴起的一种主张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直接道德关系的社会思潮。这一思潮观点多样、流派众多,甚至动物保护论内部也有不同分野,瑏瑤但有着共通的思想特征,即“拒绝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以生命个体或整体性的存在物(如物种、生态系统)为中心来看待非人类世界的价值,确定人类对它们的道德义务”。
在这一思想之下,猫狗等自然物被视为与人地位平等的生态大家庭中的一员,拥有独立的内在价值和天赋权利,人为满足口腹之欲而杀之当然是一种残忍、自私的道德错误,将之兴致勃勃地当成一件“雅事”甚至节日来宣扬更加难以容忍。无怪乎,狗肉节激起动保人士如此愤慨。
作为一种在现代环境危机大背景下诞生的、以建立良好的人与自然关系为目标的社会思潮,环境伦理学从根本上突破了传统伦理把“人”作为唯一道德主体的局限,把道德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之间,对于提高环保意识,增加对自然的热爱和敬畏,减少环境破坏具有积极意义。人能否以不仅合乎社会理性而且符合自然理性的方式对待自然是生态文明区别于工业文明的本质特征所在。但如果没有超脱于物欲本能的先进价值观念的引领,人类就不会真正重视自然;不改变只从个人私欲满足出发去认识和评价自然的态度,人的环境行为也难有质的提升。环境伦理学把自然物抬高到与人同等的地位,要求人类像对待自己的“同伴”一样对待自然,蕴含着深刻的伦理意涵,对于丰富人们的自然想象、提高自然的价值地位、警醒人类更加谨慎地实施环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正因为此,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深陷环境危机的西方社会,环境伦理学受到热烈追捧,成为现代环境保护运动的指导思想,并逐渐发展成一种被称作“环境主义”(Environmentalism)的意识形态,随各国环保实践的兴起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毋庸讳言,我国的当下的“狗肉风波”也受此风潮影响,并在向“国际事件”演化,可谓动保“世界革命”的一部分。
然而,尽管具有积极意义,环境伦理学的缺陷也很明显,主要在于三点:
第一,环境想象的虚拟性与片面性。把自然“拟人化”是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特征。通过把自然物比拟为人的同源亲属、把不同物种间的生态关系比拟为家庭关系,环境伦理学很容易取得道德话语优势。如果天地万物都是你的兄弟姐妹,你还忍心吃他们、用他们、剥削他们、虐待他们,置其苦痛于不顾吗?你还好意思胡吃海喝、乱砍滥伐、逢山开路、遇海填海,破坏与自然的和谐吗?你还有什么理由不俯首帖耳、五体投地,以敬畏之心、感恩之情拥抱大地母亲,“搞好”与自然的关系?一张感人图片可以征服千万人心,一句煽情口号胜过无数枯燥大部头。从传播角度来讲,拟人的确是最简洁有力的工具,对自然的拟人化使环境伦理学具有复杂、枯燥的“严肃讨论”难以企及的传播优势,无怪乎成为现代环保运动的“圣经”。
然而,拟人终究是一种修辞。“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瑏瑧作为环境伦理学之预设的和谐无争、温情脉脉的自然终究只是一种片面的(尽管不乏正确成分)环境想象,既不符合科学意义上的生态真实,也不符合文明意义上的社会真实。从科学角度来看,物种之间虽不乏分工合作,但互相利用和生存竞争才是常态。不同物种互为食物,竞相繁衍、扩张,任何生命的存在都以对其他生命的利用为前提,任何物种的发展壮大都是在抢夺其他物种的空间,这是最基本的自然事实。从文明角度来看,文明本身就是一种“反自然”的产物。文明不是靠对自然的逆来顺受而来,而是智能生命逐步摆脱自然的控制,对任由自然规律支配的原始丛林加以改造的结果。自然法则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由文明选择性适用的。在很大程度上,文明的进步与对某些不够“文明”的自然法则(如弱势强食、适者生存)的摆脱程度成正比。否认利用物种和改造自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也就抹煞了文明存在的基础。其实,对文明发展和社会实践而言,人能不能够、应不应该利用其他物种是一个虚伪的伪命题,真正有意义的问题是哪些物种在什么情况下以什么方式利用更“文明”?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的是科学、理性、设身处地的具体分析,而非一厢情愿的情感表达;其认知基础,是全面的、价值多样化的真实自然,而非片面的、价值一元化的“拟人自然”。
环境想象的拟人化和片面性导致环境伦理学的不可实践。如果严格遵守环境伦理学教义,真的像对待兄弟姐妹一样对待天地万物,人类恐怕一日都不可存活。由于这一点事实上不可能做到,环境主义者在实践中不得不变通执行,在部分自然物上先行先试,根据自己的偏好优先赋予某些物种以“准人类待遇。但这种变通不仅从根本上背离了“物种平等”这一环境伦理学的立身之基,更因为在何者优先问题上缺乏共识和标准而陷入各行其是的纷乱。其结果,是形形色色的各类群体都高举着保护自然的大旗,追求的却是不同的、不乏冲突的具体主张。当然,也有少数人力图实践环境伦理学的原始教义,追求绝对意义上的物种平等,反对(当然只能是口头上)任何形式的物种“奴役”,结果视人类如寇仇,走向文明的反面。
就狗肉问题而言,作为一种与人类生活有广泛联系的动物,狗具有多重角色和价值,“具备伴侣动物和食材的二象性”,理性处理应当是分门别类,根据具体情境加以区别对待。“禁食派”却把“伴侣”、“朋友”作为对狗的唯一想象,从而陷入偏狭。然而,其固然可以借用环境伦理学的拟人修辞和物种平等主义来拒绝讨论狗肉作为食材的可能性,并通过把对狗的屠宰、食用这一即使自然界也无时无处不在的常规资源利用活动描绘成如同自相残杀、易子而食一般的败德行径而催生出强烈的伦理意涵,却难逃“既然物种平等,为何独不吃狗肉”的“新物种歧视”的诘问,使其赖以为基的平等理论看起来只是维护自己偏好的借口,难以服众。
更糟糕的是与对狗的“拟人化”必然相伴的对人的“拟狗化”所引起的终极价值冲突。在“狗肉风波”相关争论中把经营者和食客比作杀人犯、认为“好狗”胜过“坏人”、不惜将之“消灭”的言论不时可闻。甚至对于恶犬咬死人的不幸事件,一些“狗粉”也不乏“狗不咬好人”、“狗咬死一两个人有什么了不起的,人还杀了、吃了那么多狗呢”、“这是动物们的报复,人类活该”之类的评论。或许这只是一种情绪宣泄,但却合乎物种平等主义的内在逻辑,其危险性值得警惕。
第二,普适表象下的特殊性。环境伦理学是以普适面目出现的抽象理论,是解决人与自然之“种际关系”的普适伦理。也就是说,只要是发生在某人与某自然物之间,不论具体时空情境,均为一种抽象的“人与自然关系”,遵循同一道德律令。所以,如果吃狗肉是错误的,那么在哪里都是错的。然而,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任何道德伦理、价值观念都有其产生、发展、适用的背景和条件,代表着特定的利益诉求。抛开这些背景和条件,把某些价值主张“真理化”、“普适化”,以“一刀切”方式绝对推行,难免产生张冠李戴之谬。
作为人类环境思想之一种,环境伦理学本身即为人类社会的产物,是工业文明发达到相当程度才出现的。大体来说,其反映的是工业社会中由于经济和科技的极大发展而基本免除温饱之虞的城市中产阶级对作为审美载体和情感寄托对象的“精神自然”的情感需要和利益诉求,“反映的是西方文化传统下知识阶层对环境问题的特定理解,不具有普适性。”瑐瑢即使在西方社会,也仅代表部分群体利益,并与挣扎在温饱线上因而更关注自然的生存和生活意义的下层民众的意识产生冲突。非西方国家,尤其是经济发展尚低的发展中国家,更应谨慎对待。如果说环境伦理学在西方的出现还是一个社会自发现象,代表了占据社会相当大比例的中产阶级的现实利益的话,发展中国家的照抄照搬则很容易陷入“不知为何而战”的盲目。
就动物肉食而言,无论如何强调物种平等和尊重生命,在人类不可能(至少目前还没有)根本放弃肉食的情况下,哪些动物可吃、哪些不可吃,实乃价值过滤的结果,是社会的选择。其最终取决于主流群体的现实需要,具体内容因时因地而异。西方社会的狗肉禁忌既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又有复杂的现实背景。就历史来看,西方长期处于游牧社会,不缺动物蛋白是基本背景。在此前提下,狗在狩猎、放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以及在此类活动中经常与主人一起“出生入死”的特殊经历,使其获得了高于一般动物的特殊地位,受到更多重视和保护。而近代以来,西方社会个人主义发展导致的“精神落寞”和家庭结构的日益原子化使得宠物饲养成为流行的生活方式,宠物承担了很大的感情寄托功能,狗的伴侣地位突出,获得“准家庭成员”身份,从而更加强化了不吃狗肉的传统,这在以夫妻为核心的小家庭模式的西北欧表现尤为突出。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作为游牧传统的延续,西方对牛、羊肉的喜食从未动摇,对牛肉更发展出一种“食不厌精”的饮食文化,从吃哪个部位到几分熟都别有讲究,即便因过度饲养导致“疯牛病”肆虐也未见撼动。而在东方社会漫长的农业文明历史中,狗由于在农业生产中不具有特殊作用,故没有获得优先于其它家畜的特殊地位。又因为农业社会动物资源极其匮乏,故无论吃肉还是其他利用(如制作“狗皮膏药”)向来被视为正当利用,并藉由文化惯性传承至今。而与在游牧社会主要作为蛋白供应者的角色不同的是,农业社会中的牛因在农耕生产中的重要性(无论作为生产工具还是工作伙伴)受到特别的尊重和保护。瑐瑥这些差异,归根到底是社会选择的结果,并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是非对错。然而,在环境伦理学的普适神话下,基于西方背景的“不吃狗肉”被当成人狗关系的绝对律令和唯一标准,未免荒谬。
第三,信仰的非理性与不可妥协性。与只涉及人类内部关系的传统伦理不同,环境伦理学解决的是“人与自然”之关系,“自然(物)”是一方主体。然而,自然本身并非真的能够表达意志、交流沟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而只是人类价值的载体和情感投射对象,是一种“虚拟主体”。环境伦理学所表达的,实质上是人对自然的某种特殊利益和感情。但由于“虚拟主体”的存在,人们常常遗忘或忽略了这种利益、价值、感情的属人本质和特定背景,而将之视为自然的真实需要并绝对化,当成一种不可讨论、不可妥协的绝对信念。
由此,有学者认为,环境伦理学在本质上是对自然的一种浪漫主义信仰。而信仰意味着对信念的绝对坚持和对异己的根本拒斥,从而导致理性沟通、妥协折中的困难。在“狗肉风波”中,无论动保人士在行动中的理直气壮、大义凌然,还是在论辩中的油盐不进、寸步不让,以及网上诸多“狗粉”不问情由的“死忠”,包括备受指摘的“自己不吃也不许别人吃”的“霸道”,都是“信仰”使然。这也导致此类争议比利益关系明显、各方都明确承认是为了自我利益因而可做出妥协、让步的普通社会纠纷更加难解。
由于这些内在缺陷,环境伦理学被认为一种空想性的“生态乌托邦主义”,瑐瑧有批判而难建构,反思意义大于实践价值。“主要功能是激发伦理语言的活力,扩展我们思维的空间,点燃道德想象力的火把,是提出问题,而非解决问题。”在伦理属性上,环境伦理学属于一种可由各人自由领会、自主把握、自愿实践的“美德伦理”,而非必须强求一致、绝对遵守的基本道德。在社会功能上,其只是提出了要求人类善待自然的抽象理念,但具体如何实践,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时因地而宜。
然而,这一思想一旦传播开来,并为生活方式、价值偏好、文化背景、历史传统、现实利益各异的不同群体确认和扩张自己的环境偏好的理据,把基于特定利益和感情的特定环境理解及相应观念、准则视为唯一正确,动辄挥舞道德大棒,对不一致者进行谴责、干涉,不仅经常与被视为“保守、落后”的主流大众产生冲突,也导致环保阵营的分裂,无助于真正的“人与自然和谐”。当前,西方社会环保力量日益分化,不同目标和侧重点的诸多群体各执一端,一些激进团体日益脱离社会主流,沦为令人谈之色变的“环保恐怖主义”,其教训值得警醒。
三、“狗肉风波”的法治解决
“狗肉风波”的伦理冲突本质决定了以道德途径解决的困难。对于一个爱狗成癖的人来说,即使分析再客观、全面,其情感上也难以接受狗肉可吃;而对于一个喜食狗肉的人来说,仅因为他人心理厌恶而强令其也不吃显然也缺乏道理。因此,许多论者都不约而同地指向法治解决。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这诚然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原则。然而,法律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狗肉风波”持续发酵并引起广泛争议乃至国际关注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仍然可以固守几乎对狗肉问题失语的现行法无所作为,抑或热烈拥抱“国际潮流”将禁食写入立法?这是法治解决同样面临的难题,也是关乎素以保守自居的法律在一个变革的时代如何正确应对复杂多样的价值冲突的重大问题。对此,首先须厘清法在环境伦理冲突中的角色和功能。
如前所述,环境伦理本质上是人的环境需要的价值表达,这种需要因各人情感体验、实际利益的差别而异,归根到底是生活方式所决定的,各有其特定范围内的合理性,难求统一。而全球化时代的后现代社会,无论价值观念还是生活方式,都比以往任何时代更加开放、多元。况且,环境伦理也不像人际伦理,一般并不直接涉及关乎人类生死存亡的大是大非问题。故法律不宜直接作出价值选择,简单地厚此薄彼,支持一方、打压另一方。立法者也不应以自己的价值偏好代替复杂的社会现实,把自己倾向的观念塞进法律条文强行之。
法律的适当角色,应当是裁判员和仲裁者;其核心功能,是为各类伦理主张的应用划定“势力范围”和“活动空间”,尽可能地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限制消极作用,在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和人类基本价值的前提下,为不同价值观的良性竞争提供平台和规则,使真正符合社会需要和文明进程的环境伦理得以自然“胜出”并逐步“渗入”法秩序,稳步推进法律和社会的进步。有鉴于此,从法治角度,对于“狗肉风波”的解决,笔者建议以下几点:
第一,揭开“狗权”面纱,回归利益本质,以人类利益为原点。对“禁食派”来说,狗的生命权利或者死亡痛苦是禁食的最大理由,似乎其主张纯粹是为了”狗“本身的利益,从而使得一切从人类角度出发的观点和主张都成为一种“自私”,在道义上不战而溃。然而,尽管狗的生命被剥夺及其痛苦是客观事实,但“让狗痛苦是不对的”或者“应当避免或减少狗的痛苦”却是典型的价值判断,而其基点,仍在于人类利益。否则,每时每刻不知有多少动物在遭受生命被剥夺之苦,为何独狗尊之?不直面这一问题,狗肉问题将永远陷入“残忍”与“虚伪”的相互攻讦,立法者也无从做出相对客观的判断取舍。只有揭开“狗权”面纱,回归人类利益本质,诚实地面对狗肉问题背后各相关群体的现实利益和感情,才能抓住问题的本质,各种观点也才有比较、衡量、折中之可能。实际上,无论“禁食派”如何言之凿凿,狗的“可爱”、“招人喜欢”以及他们对狗的特别喜爱都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而“狗肉风波”的出现与近年来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饲养的流行、动保思想的传播以及宠物行业的发展之间的联系也不容置疑。就此而言,说“禁食派”是出于对狗偏好的自我利益维护,并不为过。尽管他们的关怀未必局限于对自家宠物狗的保护,而常常辐射到一切狗之上,但爱屋及乌之情的满足又何尝不是一种“利益”,为满足自己这种不乏矫情的心理需要而不惜牺牲他人利益又何尝不是一种自私?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一主张就因此而不值得考虑和保护。毕竟,宠物饲养是一种正当的生活方式,尽管其未必真的那么健康、高尚。但无论如何,其群众基础正在不断壮大。瑑瑡更何况,对动物的关爱,只要控制在合理、适度范围内,大体还是一件好事。所以,揭示“禁食派”的特殊利益本质并不意味着对这一主张的当然否认,但唯其如此,才能还原其真实面目,并可与“挺食派”的各种基础利益———如对美食的追求、财产支配的自由、对传统的尊重、对自我价值观的坚守以及相关行业利益———进行比较,从而在制度设计时加以妥协折中、协调平衡。
因此,在狗肉问题上,真正需要考虑的,不是“狗”或“自然”的需要,而是“人”的利益,而这里的“人”,也不是抽象的、整体意义上的“人类”,而是有着不同需要、不乏冲突的各类社会群体。而判断的标准,既不是所谓先进、普适的国际潮流,也不是不可触动的文化传统、民族感情,而是社会现实利益的最大化———各群体利益的平衡。
第二,维持文明社会的主流价值和基本秩序,为各方行为划定共通底线。处理环境伦理冲突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对人类文明的主流价值和基本秩序的维护,这也是法律处理一切价值争议的前提。“狗肉风波”中出现的所有争议性主张,只有在这一框架范围内,才具有起码的正当性,才有受法律保护的可能。在此方面,应特别注意三点:
(1)坚持“人”的唯一价值主体地位。社会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文明是人类主导的文明,道德伦理关系只发生在人与人之间。尽管狗对人类具有重要价值,在确定人的行为准则时应对其利益有所考量,但这并不意味着狗可以成为伦理关系的主体,原因在于狗客观上不具备成为道德主体的能力。道德伦理是一种双向关系,只有在主体双方互负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而要实现此点,超越自然本能、以伦理关系(而非自然本能)所要求的负责任的态度行事是最起码的“主体能力”。瑑瑢而狗尽管被认为比一般动物更“聪明”,能够
与人进行有限交流,但离表达主张、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程度还差得远,故其只能成为道德关系的客体。狗的利益可以被考虑和保护,但只能是作为人际关系的对象受到间接保护,并且由人代为行使。人作为价值主体的唯一性意味着:一是要按照人类的利益去考量狗的利益并作出制度安排;二是在根本利益发生冲突时,人类具有优先性,尤其在生命权方面,像“人应当为狗偿命”、“好狗胜于坏人”之类的反人类主张,决不能认同。但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人类”是类层面的、整体意义上的,不是任何个人的自我利益(如通过虐杀狗发泄情绪的需要)都等于“人类利益”。只有那些经由价值选择、符合文明精神的正当利益才是作为判断指针的“人类利益”。
(2)支持对狗的“合理利用”。狗的资源属性和客体地位决定了其为人所用的地位,无论是剥皮吃肉、医学实验、狩猎导盲,还是宠物饲养、把玩观赏,都不过是人类利用的具体形式而已。事实上,作为人类最早驯化的动物之一,狗正是凭借人的庇护躲过了残酷的自然选择,发展出数量极其庞大的种群。对于这种“相互利用”,大可不必如道德洁癖者那样羞于启齿,把食用、医用比喻为残酷压迫,玩乐、观赏就是爱心爆棚,更是一种虚伪和矫情。作为一种数量可观的普及型动物,狗当然可以被人类利用,而且其数量的庞大和类型的多样决定了利用的方式也必然丰富多样。不分语境、不加限制地绝对反对某种形式的利用,甚至反对任何利用,是非理性的,也是不现实的。不过,狗的可利用性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利用,法律所支持和保护的只能是“合理利用”,而究竟何为“合理”,需要结合主客观情况以及具体情境综合考虑,并随社会观念的变化而变迁。
例如,像虐狗、斗狗这样一种被现代社会普遍认为残忍并且无实用价值的利用形式,当排除在合理范围之外。像动物实验这类有实用价值但不够“人道”的利用形式,则要根据实验的价值、必要性及替代选择等情况综合决定,不能一概而论。而对于“狗肉风波”中备受争议的吃狗肉,应做更加细致的考量。食用属于自然界物质利用的基本形式,可谓任何生物的自然本能,具有天然正当性,而且狗数量众多,将之作为常规肉食的备用来源和补充,并无不当,不应绝对禁止。对于那些素有吃狗肉传统的地区,以及以食用目的而饲养的狗来说更加如此。但随着现代社会生活水平的提升,在猪、羊、牛、鸡等产业化发展的常规肉食供应基本充足的情况下,仅为追求美味而剥夺这些可爱的、会摇尾巴的、可以与人简单交流的生命,尤其是那些并非专为食肉饲养因而与人有更多情感经历的狗,其正当性也在减弱。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多数民众对吃狗肉普遍产生反感心理从而使得“不吃狗肉”具有一种“公序良俗”意味的时候,法律对狗肉食用说“不”也并非没有可能。
不过,“狗肉风波”的巨大争议说明,至少在目前的中国社会,言禁还为时尚早。在社会基础尚不具备,即主流伦理并未接受这种价值观念的情况下,如果仅因为顾忌一些不无偏颇的指责或所谓国际舆论而贸然立法,牺牲沉默的大多数的选择自由,则与法治精神相违,甚至助长“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反法治倾向。
(3)维护个人合法权益。除对人类、社会等集合性主体的考虑之外,个人合法权益也是环境伦理及相关实践不得逾越的红线。合法权益是个人所依法享有的、受现行法保障的正当利益,是国家向公民承诺保障的基本自由,也是法秩序在个人层面的具体体现。由于法的保守与滞后性,或许一些法律权益存在伦理争议,
但在法律修改之前,任何人都应当予以尊重,不得随意侵犯,这是文明秩序的基本保证,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由此,无论爱狗、宠狗还是狗肉消费、经营,以及各方意见的表达,均不得侵犯相关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无论是盗抢他人宠物狗,还是基于“爱心”、“义愤”干预他人合法经营或影响他人正当消费,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惩罚。在“狗肉风波”中,狗主人的财产权、狗肉经营者的经营权、食客的消费者权益、玉林地方的名誉权都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第三,寻找价值“最大公约数”,解决共识性问题,把冲突点减到最少。实际上,只要是文明社会的正常人,在任何问题上总能找到相当的共识,而分歧常常源于误解并因对抗而夸大。在“狗肉风波”中,尽管一度剑拔弩张,但仔细梳理可以发现,各方在“不可虐杀、不可盗杀、不可当街屠宰、要有动物检疫”等具体问题上已有共识,体现了共同的价值和利益。立法应顺势而为,通过制度保障及时凝聚价值共识,维护社会共同利益,也推进社会整体伦理水平的提升。另外,加大对宠物狗的保护力度也能起到相当的“降温”作用。实际上,在“禁食派”中,相当一部分人针对的仅是宠物狗,其真正目标在于加强宠物狗保护。如果法律能够解决这些实际上各方并无争议的共识性问题,将会大大降低摩擦程度,把争议点减到最少。
第四,适度满足特殊偏好,支持少数主张中的合理成分。对于那些争议性内容,也即未达成普遍共识的特殊群体偏好或者说“少数人利益”,立法也并非当然一概排斥,而可在权衡利弊之后,给予一定程度的满足。如尽管人人都应享有自主选择吃还是不吃狗肉的自由,但对狗肉的特别喜爱(包括举办狗肉节之类的集体活动)实际上是特殊的,只为少数地区和个人所好,但只要不侵犯他人权益、不影响社会秩序,即应予以支持,故狗肉节不应轻易言禁。但另一方面,宠物饲养者及“狗粉”们因为爱狗而不仅自己不吃,也不希望看到别人野蛮屠宰、“嚣张”地吃的心理需要,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毕竟,爱屋及乌也是人类心理的一种天性,尽管未必理性,但情感对人的影响是实实在在的。而且,人道屠宰、避免死亡的视觉刺激也是尊重生命、爱护动物以及人道主义这些社会主流伦理的要求和体现,更不要说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影响了。更何况,满足此心理要求所施加的限制并不需要经营者和食客付出很大代价,但对爱狗者的刺激将大为降低,从而将有效减少吃狗肉者被误解和攻击的口实,瑑瑥何乐而不为?
第五,开放立法与执法,加强公众参与,为各群体依法维权提供渠道和平台。法治缓解社会冲突的重要途径在于要求争议各方借助法律途径、通过法律手段“间接地”表达意见、维护利益,从而避免直接冲突的非理性和激化,起到对矛盾的减震、缓冲作用。“狗肉风波”中动保人士和经营者、食客的赤膊上阵、短兵相接,是法治思维缺失的典型表现。但批评之余,需要反思的是,现行立法及法律实施机制是否足够开放、灵敏,是否为利益相关者通过法治手段表达主张、维护利益提供了足够的渠道和平台?在现行法对狗肉问题基本失语,而立法机制反映迟缓,执法机制依然相对封闭的现实面前,有关群体的“自力救济”也并非完全不可理解。
笔者认为,“狗肉风波”的持续发酵已表明加强动物立法的社会需求,立法者不应再以缺乏共识或价值争议为由无动于衷,而应顺势而为,把家养动物的保护和利用问题提上立法日程,并畅通立法渠道,让立法博弈成为各方竞逐的“主战场”。如果说一些专业领域的技术性立法需要更多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话,像动物保护和利用这种并不涉及大是大非、客观对错而与生活方式、情感体验、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密切相关的伦理性问题,立法者应不设预定立场,在坚守社会基本价值和秩序底线的前提下更多地倾听公众意见,让各种观念、主张充分辩论、公平博弈,把最终选择交给社会。由此,可引导相关利益群体把竞争的“火力点”转移到影响立法上来。同时,此类立法也应保持动态性和适应性,如明确设置一定期限(如三年或五年)的审查、修改程序,根据情况变化不断进行修正,使立法博弈的失利者始终保持“下次再来”的希望,也使得立法可以更加灵敏地“与时俱进”。在相关执法(如食品安全、宠物保护等)方面,也应更加透明、开放,通过具体制度举措(如举报热线、案件登记、线索征集、协同执法、执法信息公开、处理意见咨询等)为公众的积极参与提供畅通渠道,从而把社会公众尤其是动保团体的巨大热情转化为增进法治的有益力量,有效降低执法成本,弥补执法资源缺口,提升法治的效率与尊严。当然,要做到此点,官方立场的中立也是一个重要条件。“狗肉风波”中玉林政府受到指责的一点在于与“狗肉节”的利益关联,虽然是否确凿尚有争议,但对政府在处理此问题上的权威和公信力的
影响是显然的。对于此类价值争议性问题,政府及公共机构应具有一定敏感性,保持距离,避免直接卷入,否则难取信社会。
第六,充分利用已有法律资源,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作用。前述加强家养动物立法的必要性并不意味着必然要马上启动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客观而言,我国目前动物立法确实不足,仅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数量庞大、问题众多的非野生动物缺乏规范。从理想角度讲,制定一部《家养动物法》,对各类家养动物进行分门别类,就动物福利、动物利用、动物饲养、动物致害、动物受损、动物保护等问题作出全面规范,有其必要。
但从当前社会发展整体水平和国家法治总体现状来看,家养动物问题是否已经重要到需要动用稀缺的中央立法资源,被作为国家头等大事对待的地步,值得商榷。毕竟,在国家经济发展、政治改革、社会建设、环境保护等各方面普遍遭遇转型瓶颈,各类重大、急迫问题应接不暇,人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福利还在努力争取之中的现实背景下,即开始全面讨论为狗立法,恐非良机。而且,在人的基本问题还没解决好,人的福利还没保障好、为了人的权益而制定的传统法律还没执行好的情况下,对狗的立法即便制定出来,成效能有几何?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立法只能对“狗肉风波”无所作为。一方面,解决狗肉问题不一定要专门立法。当前舆论有种误区,一出现某种社会问题即寻求专门立法,否则即认为立法缺失。实际上,根据前文分析,当前在狗肉问题上已基本达成共识且社会实效巨大并将成为未来立法的主要内容在于两点,狗肉食品安全和宠物保护,而这两点都可以通过现行法的扩大适用或修改完善加以解决。
就前者而言,主要涉及检验检疫、屠宰管理和食品经营管理三方面。在活狗检疫方面,《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犬产地检疫规程》及《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等已形成比较系统的制度体系,甚至规定还很严格,如要求调运狗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主要是一个能否做到严格执法的问题。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于缺乏狗肉食品的安全标准,无法判断狗肉制品的安全性,也给食品安全执法带来困难,对此,应力促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标准。在屠宰管理方面,目前国家只有《生猪屠宰条例》,并不涉及猫狗,但《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正在制定之中,此为一立法良机。但目前该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仍只把猪、牛、羊、鸡四大常规肉类纳入管理范围,并且其管理也主要是基于食品的安全性,未有人道主义方面的考虑。对此,建议该条例增加“其他动物的屠宰”一章,对于猫、狗等虽占肉类消费总量比重很低因而不便实行定点屠宰、但社会争议较大需要有所规范的特殊动物的屠宰作出规定,为管理提供合法依据。同时,在该条例“总则”部分应增加必要的人道主义条款,如明确“禁止虐杀”、“禁止当街屠宰”,并使之成为一切动物屠宰的基本原则。至于对狗肉经营的规范管理和因食品问题产生的责任,完全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说到底,狗肉经营也是一种食品经营,其即便存在风险,也未必比饱受瘦肉精、苏丹红等困扰的传统食品经营严重多少。如果食品安全制度对后者能够管得住,那狗肉也不在话下;如果管不了,那主要还是食品安全制度及其监管体系的问题,而不单单是狗肉的问题。当前《食品安全法》解决狗肉问题的主要难点还在于狗肉食品安排标准的缺乏,故当务之急,还是该标准的出台。
对于后者,法律能做的主要是通过对盗抢宠物狗者的惩罚形成威慑,并给狗主人以充分赔偿。在此方面,与财产权保护有关的各法律规定,无论公法、私法,均可适用。问题或在于目前立法把宠物狗作为一般财产对待,惩罚力度较轻,与给狗主人造成的实际精神痛苦不甚相称,故有必要加大惩罚力度。但对偷狗者的公法责任(尤其刑事责任)加重到什么程度合适,在当前针对偷人者(也即“人贩子”)如何惩罚尚沸沸扬扬的情况下,恐怕一时也难有定论。相比之下,加大对盗抢者的民事责任,即在民法上把宠物视为具有精神意义
的特殊物,把宠物失主的精神痛苦计算在民事赔偿范围之列,无论从惩罚、报偿还是损害填补角度来看,都有必要,也方便易行。对此,司法实践中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的具体范围作扩大认定,把宠物纳入其中。当然,最高院如能就此问题专门发布司法解释将更加有力。无论如何,其成本都远低于专门立法,而且更便捷、有效。
另一方面,解决狗肉问题不一定要国家立法。这不仅因为国家立法资源有限,成本过高,时机未到,而且更重要的是,狗肉食用包括宠物饲养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和地方化色彩,不同地区和群体因生活方式、经济水平、地理环境、文化习俗等差异,在此方面难求一致,本就不宜“一刀切”处理。此差别在地区之间、民族之间和城乡之间,体现尤为明显。瑑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狗肉问题基本上是一个“城市中心主义”的问题。以部分城市居民的价值观念和利益需求规范全国民众,要求三线城市遵循与“北上广”同样的生活准则,难言正当,并将进一步加大现行法长期存在的“城市中心主义”倾向。实际上,对这类无涉基本价值而与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争议性问题,应主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相关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主流意见,自主决定是否立法及如何规范,并可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正,不仅更加方便,也更为合理、正当。而对此,新修改的《立法法》第72条第二款明确把“环境保护”纳入地级市可以制定地方法规的事项范围,为各地市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此类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相关城市可以借助这一条款,根据本地实际作出相应规定。
近年来,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下,玉林官方针对“狗肉节”已采取了一些合理举措,如禁止公务员吃狗肉,禁止当街屠宰、路边摆摊以减少对动保人士的刺激,甚至要求商户招牌中不得出现“狗”字样。这些带有管制性质的举措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但形式上仅为“内部文件”甚至“口头通知”,对被管制者来说,合法性似乎并不那么充分。而对动保人士来说,这些举措更像是临时安抚的权宜之计,其动机及持续性均遭质疑。如今,随着《立法法》的修改,玉林已拥有了通过制定地方法规解决此问题的权力。作为“狗肉风波”的发源地,其不仅可以而且应该就狗肉食用、狗肉经营及动物管理相关问题进行立法,把上述措施纳入法规之中,增强其合法性、规范性、可持续性,并可更进一步,就“狗肉风波”中的共识性问题作出规定(如加强本市狗肉制品检验),对争议性问题作出一定规制(如为抗议者划定区域,避免意见表达与经营自由的冲突),同时对非法经营、造谣诽谤等不法行为加以惩罚。从而既保护自己的习俗、产业和公众利益,又规范相关活动,把社会危害降到最小,并体现出对异议、对少数人偏好及多元价值观的开明态度,以及依法行政、积极行政的现代法治精神。如此,玉林或将从道德争议的焦点跃升为法治文明的标杆,甚至成为中国第一座“狗肉问题法治解决”的城市,把“狗肉风波”的“多输”变成“多赢”。
有鉴于欧风美雨日益“入侵”的现实,那些类似争议突出的城市,尤其宠物饲养普遍的大城市,在时机成熟之际,也可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动物法规,或对已有立法进行修改完善。即使是禁食猫狗,如果民意基础足够雄厚,也不是不可讨论。当然,规范宠物饲养、明确狗主责任、减少狗患扰民也同样甚至更加重要。而动保人士的行动重心也应从制造舆论事件、引起社会关注转移到推动地方立法和协助法律实施之上,并应学会尊重地区差异、倾听不同声音,以平和、理性的姿态行动,通过法律手段的运用和具体问题的解决为动物福利保障和社会文明进步作出实实在在的贡献。
结语
21世纪似乎是一个疯狂的世纪。美国最高法院近期的一纸判决在使全美的同性恋者获得“解放”的同时,也使得传统婚姻制度这一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纽带受到相当冲击。不过,对于事件的实际影响,大可不必杞人忧天。如果认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能够从根本上颠覆传承千年的传统婚姻,那我们一直赖以为基的主流制度岂非过于脆弱?难道人类薪火相传的基本秩序只是靠着国家的强制和对异己的排除才能存活?
在不对文明秩序造成根本冲击的前提下,允许不同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和平共处,给当事者以更多的选择和自由,总归是一件好事。这是文明进步的方向,也应是中国法治在处理“狗肉风波”及未来必将不断出现的类似价值冲突时所应秉持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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