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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损失问题?

202 2024-09-25 22:06

一、商标侵权损失问题?

首先第一个问题,在商标注册期间发现有一家购物网站的名称和自己的购物网站的名称相同,这种情况下,对方并没有构成侵权,因为在次期间你的商标只是在申请注册的阶段,还没有将商标注册成功,只有在商标完全注册成功,收到商标证书之后其注册商标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至于现在商标已经注册成功了,就可以考虑对方是否侵权的问题了,如果对方经营的服务或者商品和你的相同或者类似,那么对方就有侵权的可能。是可以依法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赔偿的。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侵权赔偿的适用的原则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院判决的法定赔偿。现在的情况是你的购物网站已经经营不善变停了,虽然商标已经下来了,但由于网站已经停办了,所以就不适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这个原则,那么可以通过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是法院判决的法定赔偿来确定侵权赔偿的具体数额。

至于域名的需缩写相同,这个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才能证明对方侵权。在判定域名是否侵权时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对方的注册、使用的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说是否和自己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对方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理由。对方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比如说想借助你比较知名的域名获取利益,不过根据现有信息,这种情况应该是不存在的,那么主要就看对方的域名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将你们两者误认的情况。

至于损失的赔偿,主要还是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院判决的法定赔偿这三种方式结合具体的案件详情进行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会首先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是在实际损失难以举证的情况下,就会进一步的考虑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违法所得,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完全是有侵权人所掌控的,权利人想要获取相关的证据难度也是非常大的,而侵权人往往也不会提交对自己不利的相关的真实资料。所以在大多数的实际案件中,是通过法定赔偿来确定赔偿的数额的。法院会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即案件的具体详情来判定赔偿的数额。

同时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还包括权利人为知识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比如说聘请律师的律师费、进行公证资料的公证费、提起诉讼的诉讼费,其取证和证据保全时支付的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考虑到商标侵权维权的难度,为了节约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可以选择委托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进行代理维权,使得权利人维权更加方便简单,而且所需要支付的费用更少,承担的风险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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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接受委托之后,采用全风险代理合作模式,承担所有(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费用。

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实现零成本批量进行商标侵权的维权,法院判决赔偿金分成,使知识产权所有人没有维权成本风险,坐享法院判决赔偿金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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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赔偿扩大损失法律依据

侵权赔偿扩大损失法律依据

侵权赔偿扩大损失法律依据

当我们遭受他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失时,我们希望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以弥补损失。但是,有时候我们的损失可能远远超出了直接经济损失,这时,我们可以借助一些法律依据来争取获得更大的赔偿。

直接损失与扩大损失的区别

在侵权赔偿中,直接损失指的是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而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而扩大损失则是由于直接损失而引发的、进一步扩大的损失。

例如,如果我们的手机被他人偷盗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如手机的价值损失,这属于直接损失。而如果我们因为手机被盗而无法按时履行工作合同而遭受被辞退的损失,这属于扩大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方应当承担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扩大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确认存在扩大损失的依据:

  • 违法目的:当对方的侵权行为是出于违法目的时,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扩大损失。
  • 恶意:当对方的侵权行为是出于恶意时,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扩大损失。
  •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对方的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时,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扩大损失。

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对方违约导致我们遭受了直接损失,并且我们通过合理措施无法防止或者减轻扩大损失时,我们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何主张扩大损失的赔偿

如果我们希望主张扩大损失的赔偿,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 合法权益的维护:我们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尽快采取行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需要保留相关的证据,包括侵权行为的证据及引发的损失证据。
  2. 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损失较大且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应当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将能够为我们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3. 合理主张赔偿:根据相关法律依据,我们需要合理主张我们的损失,并提出相应的赔偿金额。我们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来达成赔偿协议。
  4. 诉讼维权: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或者协商未果,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的保护和赔偿。

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赔偿中扩大损失的法律依据,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个案例:

小明在遛狗时,无意中遗失了手提包,其中包含有大量现金和重要文件。他迅速报警,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在公告栏、社交媒体上发布寻物启事。但是,由于手提包中的文件丢失,小明无法按时提交工作中所需的文件,最终导致他失去了工作。

根据以上案情,小明可以主张扩大损失的赔偿。首先,他可以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是出于违法目的或者恶意,因为失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发布寻物启事是积极寻求追回遗失物品的行为。

其次,小明可以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为他的便携包内包含大量现金和重要文件,而他对文件的保管是合法合规的。

最后,小明可以通过合理主张赔偿来争取获得更大的赔偿金额。他可以计算直接损失和扩大损失的金额,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赔偿要求。

结论

侵权赔偿中的扩大损失是一个重要的诉讼争议点。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违法目的、恶意以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依据主张扩大损失的赔偿。同时,我们在主张赔偿时需要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并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合理赔偿。

三、被告商标侵权了怎么减少损失?

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销毁涉及侵权的包装和宣传册,主动向被侵权方道歉,取得对方的谅解,主动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工作,诚心诚意的接受处罚。

四、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标准

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探讨

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是指当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时,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然而,通过近年来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成果和变化。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精神损失赔偿不同于物质损失赔偿,它是对个人精神上的痛苦、恐惧、烦恼等非物质损失的一种补偿。

目前,我国的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标准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根据该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而赔偿数额应当与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相当,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由于缺乏精细化的指导标准,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完善赔偿制度,各地法院和相关部门也纷纷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文件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相关解释

为解决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的认定标准和赔偿数额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精神损失赔偿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受害人的主观感受、心理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 受害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
  • 受害人的心理状况和感受程度。
  • 医疗费用和治疗期限。
  • 影响受害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程度。
  • 其他相关因素。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赔偿标准,如:

  • 情感慰藉金的赔偿标准。
  •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
  • 精神痛苦抚慰金的赔偿标准。
  • 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

这些赔偿标准的制定,为法院和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有助于统一司法判决,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同时,这也使得精神损失赔偿的计算更加科学化、客观化。

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改进空间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的标准,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改进空间。下面是一些需要关注和改进的方面:

  • 标准的具体化和细化:

当前,对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细化处理仍然不够,导致判决结果之间的差异较大。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赔偿细则和标准,以增加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

  • 公众意见的参与:

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利益。可以通过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开展公众咨询和征集意见等方式,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

  • 加强司法解释的修订: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标准也需要与时俱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定期对现行的司法解释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总之,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设定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制定,我们能够看到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逐步明确和规范化。然而,仍然需要进一步努力,加强标准的细化和科学性,以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买到过期兽药,造成的损失怎么索赔?

买到过期商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造成的损失应该是另外算的吧,但是得有证据证明是因为这个药而导致的损失。

六、用了假兽药造成严重损失谁来、管?

如果你确定针剂是假兽药,直接去当地法院起诉,第一被告是兽药厂,第二被告是兽药店,以制假和售假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一般都是先要求庭外调解,不成功就开庭好了。

七、侵权人损失赔偿的顺序?

(1) 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其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其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八、兽药如何出口?

兽药的出口需要符合国际贸易规定和目的国家的相关法规。一般来说,兽药的出口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 取得出口许可证:在出口兽药之前,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出口许可证。该许可证是出口兽药的必要条件,可以在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相关部门办理。
  2. 确定目的地和合作伙伴:确定目的地和合作伙伴非常重要。您需要找到一个可靠的进口商或代理商,并了解目的国的法规和规定。
  3. 满足目的国的法规和规定:在出口兽药之前,需要满足目的国的法规和规定,包括兽药的注册要求、包装标签、生产工艺等。
  4. 检验和质量控制:在出口兽药之前,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国际质量标准。
  5. 进行物流和运输安排:出口兽药需要进行物流和运输安排。确保产品的安全运输,包括运输方式、包装、运输文件等。

总之,出口兽药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并满足目的国家的要求,需要仔细研究和规划。建议与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咨询,并了解目的国家的法规和市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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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停止侵权与赔偿损失在构成要件上的不同?

  在我国以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针对侵权行为,主要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司法界普遍认为,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唯一构成要件,但不同的责任形式则在违法性的前提之下,还有各自不同的构成要件。  1.停止侵害。只要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即同时构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在这里,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此外,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都分别对即发侵权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目前,只有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两种责任形式,而且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似乎可以认为只要构成侵犯著作权就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在笔者看来,该规定至少存在以下疏漏:  第一,关于消除影响。事实上,不仅在著作权法,而且在商标法、专利法领域,也存在因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如对商誉的破坏、对消费者的误导等。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笔者认为,这里规定的由管理专利部门进行的“公告”,在性质上当然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其目的却是消除影响,毫无疑问是应该由侵权人来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关于消除影响这一责任形式的要件,笔者认为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括在客观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以及侵权行为与不良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关于赔礼道歉。毫无疑问,这一责任形式存在的根据是对人身权益保护的需要。我们知道,在知识产权中除商标权没有人身性权利外,著作权、专利权都包括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专利人身权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第三章“专利的申请”中规定专利申请应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事实上承认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这一权利毫无疑问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而存在适用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的空间。其构成要件中,除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应当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法律使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才具有否定性评价的意义,才能达到预防损害而不仅仅是填补损害的目的。  3.赔偿损失。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以看出,赔偿损失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完整的“四要件”,即:损害事实、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笔者以为,现有立法存在两点不足:第一,著作权法中没有类似规定,在赔偿损失责任的认定上是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无疑问。第二,关于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如上述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中均有类似规定。其中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否等于权利人的损失?笔者认为并不等同,权利人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获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判令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归于权利人,这完全是一种与赔偿损失不同的责任形式。  4.返还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十种责任形式,其中第四种为返还财产。而在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条文中并没有出现这种责任形式,笔者刚才谈到的被作为赔偿损失计算方法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完全不同于赔偿损失的另一种责任形式——返还不当得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者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适当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返还其所得利润或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这一款规定的责令返还的“所得利润”,即类似我国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不同的是,TRIPS协议规定的“返还所得利润”是一种责任形式,而我国则是作为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责任形式上的区别,而在于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之不同。TRIPS协议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返还所得利润”,其适用的前提是“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明明白白地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仅要求行为违法及行为人因侵权活动获得了利润。反观我国,将其作为赔偿损失的一种计算方法对待,而赔偿损失适用的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求具备完整的“四要件”,因此在没有过错、未给权利人造成事实损害的情况下,侵权人就没有责任返还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侵权人只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益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不合理状态。  因此个人认为,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应确立返还不当得利的侵权责任,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在立法例上,各国民事立法中不当得利的成立均不考虑受益人的主观因素,使其负有返还义务。其次,从法理上考查,第一,侵权人返还的利益系因侵权所得,如无侵权行为则不应获此利益;第二,此既得利益是权利人知识信息价值的体现,本应由权利人通过行使其知识产权获得;第三,使侵权人返还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并没有对侵权人施以额外的惩罚。也就是说,返还不当得利并不是基于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不具有惩罚性,仅仅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校正不具合法性的利益归属关系。(知识产权报 王富强 赵 磊)

十、哪些兽药属特殊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为特殊兽药,并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列为特殊管理品种。国务院又分别制定了上述特殊药品的单项管理办法。特殊兽药的管理按照以上规定及农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使人或动物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如三氧化二砷、阿托品等。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兽用麻醉药品的使用只限用于兽医医疗单位(包括动物园、牧场)、科研、大专院校等部门。需用单位应向当地农业(畜牧)局办理申请手续,经地区以上农业(畜牧)局批准后,向麻醉药品供应点购用。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人或动物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安钠咖等。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如131碘、32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