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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取证有哪些规定?

107 2024-03-10 10:19

一、抽样取证有哪些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抽样取证的规定如下:

(1)收集证据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2)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3)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

(4)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二、食品抽样规定数量多少?

食品抽样的规定数量会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食品抽样需要达到一定数量,保证所抽样品的代表性和可靠性。例如在中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综合抽检规程》规定了不同类型食品的抽样数量和频次。一般来说,每个批次的抽样数量会受到生产规模、市场份额等因素的影响,具体数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三、抽样送检时间有规定吗?

在许多行业中,抽样送检时间通常是有规定的。这些规定可能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质量管理体系所规定的。

抽样送检时间的规定旨在确保样品在一定时间内被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以便及时获取结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有助于保证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因此,遵守抽样送检时间的规定对于保障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四、兽药经营企业名称规定?

目前我国兽药名称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命名不规范,缺乏科学依据;二是同一处方产品,不同产地或不同生产厂家其名称各异;三是有的产品成分不同,但名称相同;四是有的产品名称与实际疗效不符;五是个别产品名称夸大疗效,延误疫病防治,误导应用。兽药名称的混乱不但会造成兽药临床应用的误解和不便,而且给兽药监督管理和兽药质量标准管理工作带来困难,为及时纠正兽药名称管理的无序状态,现对兽药名称管理做出以下规定:

一、兽药名称是兽药标准的首要内容,各地要将兽药名称管理纳入兽药管理轨道,列入兽药产品审批、制订兽药质量标准工作范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辖区内生产厂家的兽药产品名称按本规定重新予以确认并公布,凡未经审批,企业自行制定或更改的兽药名称视为非法兽药名称,应予取缔。

二、国家兽药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兽药名称为兽药法定名称(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兽药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三、兽药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拟定兽药专用商品名,并应在报批兽药产品或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向兽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注册。兽药商品名不得做为兽药通用名使用。

四、为维护企业商标注册权益及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凡已取得兽药名称注册证书的,需将批件复印件上报农业部,我部将定期公布兽药商品名注册目录。

五、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外包装必须印制兽药产品通用名称。已有商品名的应同时印制有关标识。

六、对新批产品或需重新确认的兽药名称,应由兽药生产企业草拟名称,并提出命名依据说明,兽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审批兽药通用名称及兽药专用商品名。

五、经营兽药有何处罚规定?

犯本条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土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肥料抽样数量是怎么规定的?

肥料抽样是在肥堆四个方向各深挖半米以上取了一下公斤后按四分法取综合样品!

七、关于兽药的使用规定有哪些?

我国尚未制定出系统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但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停药期规定、不需制订停药期的兽药品种》、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兽药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上3个是你在动物饲养中需要遵守的。

八、乡村兽医兽药来源有哪些规定?

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时,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2014年,农业农村部发布了《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69号),规范了乡村兽医用药活动,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包括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药、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外周神经系统药物、抗炎药、生殖系统药物、抗过敏药、局部用药物、解毒药等九类。

乡村兽医凭乡村兽医登记证购买《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兽药经营者向乡村兽医销售《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应当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并载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乡村兽医的姓名及登记证号,以资核查。

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

一、兽用非处方药所有品种

二、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中有关品种

(一)抗微生物药

1.抗生素类

(1)β-内酰胺类:注射用青霉素钠、注射用青霉素钾、氨苄西林混悬注射液、氨苄西林可溶性粉、注射用氨苄西林钠、注射用氯唑西林钠、阿莫西林注射液、注射用阿莫西林钠、阿莫西林片、阿莫西林可溶性粉、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注射液、阿莫西林硫酸黏菌素注射液、注射用苯唑西林钠、注射用普鲁卡因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注射用苄星青霉素。

(2)头孢菌素类:注射用头孢噻呋、盐酸头孢噻呋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噻呋钠。

(3)氨基糖苷类:注射用硫酸链霉素、注射用硫酸双氢链霉素、硫酸双氢链霉素注射液、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硫酸卡那霉素、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硫酸安普霉素注射液、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硫酸新霉素溶液、硫酸新霉素粉(水产用)、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盐酸大观霉素可溶性粉、盐酸大观霉素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

(4)四环素类:土霉素注射液、盐酸土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盐酸土霉素、四环素片、注射用盐酸四环素、盐酸多西环素粉(水产用)、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盐酸多西环素片、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

(5)大环内酯类:红霉素片、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泰乐菌素注射液、注射用酒石酸泰乐菌素、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酒石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啶可溶性粉、替米考星注射液、替米考星可溶性粉、替米考星溶液、酒石酸吉他霉素可溶性粉。

(6)酰胺醇类:氟苯尼考粉、氟苯尼考粉(水产用)、氟苯尼考注射液、氟苯尼考可溶性粉、甲砜霉素注射液、甲砜霉素粉、甲砜霉素粉(水产用)、甲砜霉素可溶性粉、甲砜霉素片、甲砜霉素颗粒。

(7)林可胺类: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片、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

(8)其他:延胡索酸泰妙菌素可溶性粉

九、抽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抽样应注意的事项:

a、抽样:抽样的方法、步骤、数量、工具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样品通常不少于一式两份。

b、封样:抽取的样品应使用专用封签当场封样,由当事人、在场人、办案人签字盖章

c、备份:以备复检的样品,可以存放在承检单位,也可以封存于被检测人处保管 。

d、告知申诉复检权: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检测人,并告知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办案机关提出复检,逾期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注意:在复检申请期内不得下处罚决定。

e、检验机构资格审查:送检时要注意对检验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出具的结论无效。

抽样管理办法

十、抽样的抽样概念?

抽样: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须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

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个别特殊商品除外)。

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还可以抽血样。基本概念:所考察对象的某一数值指标的全体构成的集合看作总体,构成总体的每一个元素作为个体,从总体中抽取一部分的个体所组成的集合叫做样本,样本中的个体数目叫做样本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