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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里那里有批发生猪头和猪下货的啊?

168 2024-12-21 15:47

一、潍坊市里那里有批发生猪头和猪下货的啊?

南下河有很多,很早,四五点钟就得去

二、生猪调运和生猪贸易的区别?

生猪调运和生猪贸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和方式。

生猪调运是指将生猪从一个地区或农场运输到另一个地区或农场的过程。这种调运通常是为了满足当地市场的需求,或者是为了避免某一地区生猪过剩或短缺的情况。生猪调运通常是通过运输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进行的,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以确保生猪的健康和安全。

生猪贸易则是指将生猪出售给其他人或公司的过程。这种贸易通常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或者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生猪贸易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例如直接出售给屠宰场或肉类加工厂,或者通过中间商进行销售。在生猪贸易中,价格和质量是关键因素,需要注意生猪的健康和安全问题。

因此,生猪调运和生猪贸易虽然都与生猪有关,但它们的目的和方式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和处理。

三、扑克,生猪?

一群人一边抓牌一边互相抽牌,最后就有一个人用牌捂住鼻子,别的人看到要跟着捂,最后一个捂的就是输了,好像是叫"生猪"这个名字这个游戏叫跑得快!

四、生猪指数和生猪主力区别?

生猪指数和生猪主力都是期货的品种。生猪期货是按月交割的,每个月的生猪期货就是一个单独的交易品种,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生猪指数是所有在进行交易的生猪期货品种的平均价格指数,包含了主力合约的生猪主力。而生猪主力只是对主力合约的生猪期货价格,比如现在是2022年3月,生猪主力合约是生猪2205,表示大家以2205合约作为主力在交易生猪价格。

五、生猪屠宰场,生猪屠宰点,区别?

小型生猪屠宰点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小型生猪屠宰点资格。

六、怎么寻找养殖生猪购买渠道?

你指的猪苗,这最好联系大的上市公司。如果需要可以联系我,有生猪产业qun,可以进去找一找

七、狗能吃生猪肉吗?

屎都能吃 你还在纠结它能不能吃生猪肉?

注意定期驱虫就行了

它生的牛羊鸡鸭鱼兔肉都能吃。

太娇气的狗不在此列。

八、猫咪可以吃生猪肝吗?

理论上是可以吃的,但是最好是煮一下让她吃熟的,避免有寄生虫

其次就是单纯的吃猪肝并不能补什么,你可以陪着深海鱼,鸡胸肉,牛肉,鸡蛋黄,秋刀鱼等一块做成猫饭喂它吃,这样的话营养会比较均衡,补充的蛋白质和微量元素都会比较全

九、为什么大家都想生猪宝宝?

大概有三点原因:1.猪的寓意,能吃、能睡、健康。为人父母最大的愿望就是孩子健健康康快乐成长。2.生肖命理,猪在生肖命理中一般都是好运,健康、憨厚、诚实,从迷信的角度来说这也是父母所期望的。3.网络、流行因素,在在网络、流行的世界里,什么猪、猪头、笨猪、猪猪等等的都可以解释为“萌”,试问天下父母,谁不想自己的孩子是萌宝一枚。

十、生猪在流通环节用交税不?

一、增值税问题分析

在税务上,“生猪”属于农业产品。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以及农业初级产品是免增值税的。这一点,大部分会计人员应该都是非常懂的。

(一)要交增值税的规定

既然是“流通环节”,那么就可以排除是农业生产者的自产自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是从事“生猪”贩运的,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按规定是应该交增值税。当然,月销售不足10万元(季度不足30万元)免增值税,属于另外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并不是仅仅针对流通环节的“生猪”。

(二)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是否就可以说“生猪在流通环节要交税”呢?

——当然不是绝对的!

下面的两种“流通环节”的“生猪”就可以免增值税。

1.“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畜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实务中是如何做到流通环节免增值税的——业财法融合的典型案例

通过前述的分析,在流通环节似乎除了“公司+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对于个人贩运“生猪”在流通环节就不能免增值税了。

如果您真的这么认为的话,那么只能说明您只有空洞的书本知识或纯粹的理论知识。据我了解,在全国的各大肉联厂和生猪屠宰场,对于“流通环节”个人贩运的生猪,基本上都做到了免增值税。在实务中,很少有甚至根本就没有贩运生猪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以下面分析也主要是针对个人贩运者。

如果您听说过一个词语的话——农业经纪人,您也许就能明白这其中的操作了。

因此,从事生猪贩运的个人,大家私下称呼的叫着——猪贩子,但是人家也是有一个国家都认可的正式称呼叫着——农业经纪人。按照官方解释,农业经纪人是农民致富的领路人。农业经纪人不断地将农民的产品推销出去,农民辛苦种植的农产品不再烂在田里地头,农民通过劳动生产获得的收入就能充分预期并有确实的保障,农民致富之路不再遥远,农民致富行为不再盲目。农业经纪人是农业产业化的推进者。农业产业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市场+经纪人+农户"的模式是形成农业产业化的有效经营方式。一个经纪人往往联系着若干农民,少则几户,多则成千上万,规模优势由此产生。

农业经纪人还是一个生意人啊,按税法规定贩运生猪还是应该交税啊,企业和经纪人是如何做到不交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呢?

据我了解,目前实务中主要就是两种操作模式。

1.猪贩子变身生猪收购企业的员工

.猪贩子变身生猪收购企业的员工后,然后带着企业的介绍信出去到广大农村地区收购和运输生猪,就不是人家的个人购销行为,而变成了生猪收购企业的行为,当然就不需要考虑交增值税问题了。

至于猪贩子与生猪收购企业之间怎么结算,通常为了做的更加“完美”一点,企业还是会给这些猪贩子发一部分工资的。当然,这部分工资您也可以理解为是从“生猪”收购款中扣除的一部分。

生猪收购企业中,大型肉联厂由于下游环节面对的猪肉深加工企业等,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不会享受鲜猪肉免增值税的政策。按照现在增值税规定,流通环节的农产品只有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开具专用发票后都是需要交税的,与此同时如果是直接向农业生者个人收购,则可以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进项发票。

所以,把猪贩子变身为企业员工,实际上就直接减少了“中间”环节,既可以少了中间环节的增值税,也直接开具收购发票。

2.猪贩子作为真正的 收购经济代理人

猪贩子与生猪收购企业之间虽然不建立劳动劳动关系,但是可以建立委托与代理关系。猪贩子同样可以持有生猪收购企业的介绍信,然后走村串户的代表企业去收购生猪。

至于生猪收购企业与猪贩子之间肯定会有一种利益结算,达成一种双方合作共赢的关系。

二、其他税种的分析

前面分析了流转税的增值税,也分析了实务中如何避税的,那么接下来再说说其他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1.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针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减免税规定,不包括“流通环节”。如果是企业从事生猪贩运取得所得,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

2.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猪贩运取得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前述的猪贩子作为生猪收购企业员工取得的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作为“农业经纪人”取得代理佣金,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流通环节必然牵涉到货物购销合同的印花税。

对于农副产品购销印花税优惠有两条规定:1.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2.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因此,凡是不满足上述两个优惠政策的,都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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