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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畜牧七子饼茶

185 2024-12-02 01:32

一、云南省畜牧七子饼茶

云南省畜牧七子饼茶: 唯美的茶叶传统

中国饮茶文化源远流长,被誉为人类文明的瑰宝。而中国茶叶也因为其丰富的品种和独特的制作工艺而闻名于世。在众多种类的茶叶中,云南省畜牧七子饼茶无疑是一颗璀璨的明珠。

云南省位于中国西南部,是茶叶的重要产区之一。畜牧七子饼茶是云南省传统的茶叶制作工艺之一,集饼茶和花茶于一身,独具特色。畜牧七子饼茶的制作历史悠久,技艺精湛,是茶叶爱好者和收藏家们追逐的珍品。

茶叶的起源与演变

茶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700年左右的中国西南地区。千百年来,茶叶在中国各地不断演变和发展,形成了丰富多样的品种和制作工艺。其中,畜牧七子饼茶的诞生是云南省茶文化的杰出代表。

畜牧七子饼茶最早起源于云南省的农村地区,是当地农民们在茶叶生产和储藏方面的一次创新尝试。他们仿照工艺独特的饼茶制作方法,将花朵和其他天然植物混合在一起,用特殊的手工压制成一块块有独特图案的茶饼。

畜牧七子饼茶的制作工艺十分考究。首先,他们会精心选择当地生长的花朵和植物,如腊梅花、茉莉花、菊花等。然后,将这些花朵晒干,进行蒸汽处理,以保留其天然的芳香和养分。之后,将花朵和茶叶按照一定的比例混合在一起,再经过特殊的压制工艺,将混合物压制成饼状。

品味畜牧七子饼茶的乐趣

畜牧七子饼茶不仅仅在制作工艺上独具特色,它的品味和效果也让人叹为观止。首先,它散发出的芳香能够让人心旷神怡,仿佛置身于花海之中。其次,喝上一口畜牧七子饼茶,清新的口感和独特的花香会让人瞬间感到平静和放松。

畜牧七子饼茶富含丰富的芳香物质和营养成分,对人体健康有着诸多好处。它被认为有助于清热解毒、改善消化和增强人体免疫力等功效。因此,畜牧七子饼茶不仅是一款美味的茶饮,还具备了一定的药用价值。

品味畜牧七子饼茶的过程也是一次愉悦的享受。将一块精心制作的茶饼放入杯中,注入热水,然后静静地欣赏茶叶逐渐展开的美丽图案,闻其香气,感受其变化。最后,品尝一口,让茶汤在口腔中回味悠长,回味无穷。

畜牧七子饼茶的珍贵性与收藏价值

由于畜牧七子饼茶的独特制作工艺和卓越品质,使得它具有极高的珍贵性和收藏价值。每一块畜牧七子饼茶都是匠心独运的艺术品,都蕴含着制作者的智慧和心血。

随着时间的推移,畜牧七子饼茶还会发生改变,茶饼的花纹和香味会不断演化。这使得收藏畜牧七子饼茶成为茶叶收藏家们的热门选择。每一块茶饼都代表了一段时光,每一口茶汤都承载着历史的记忆。

收藏畜牧七子饼茶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收藏家们需要了解茶叶的品质和保存方法,以确保茶饼能够保存得更久,并保持其原有的品质和价值。此外,畜牧七子饼茶的存放环境也需要注意,干燥、通风、避光是保存茶叶的关键因素。

结语

畜牧七子饼茶作为云南省茶文化的瑰宝,以其独特的制作工艺和出色的品质赢得了众多茶叶爱好者的喜爱。它不仅是一款美味的茶饮,更是一件值得收藏的艺术品。品味一杯畜牧七子饼茶,既可以感受茶叶的香气和口感,也能够感受到历史的深厚底蕴。

此博客介绍了云南省畜牧七子饼茶的起源、制作工艺以及品味和收藏价值。畜牧七子饼茶作为云南省茶文化的瑰宝,以其独特的制作工艺和出色的品质赢得了众多茶叶爱好者的喜爱。品味一杯畜牧七子饼茶,既可以感受茶叶的香气和口感,也能够感受到历史的深厚底蕴。

二、2021云南省畜牧业补贴?

1、规模化羊场补贴。养羊300只以上,可以申请10~15万补贴;500只以上,可以申请20~25万补贴;1000只以上, 可以申请50万补贴!

2、良种补贴。对于引进优良品种羊,每只可以申请50~500元良种补贴;对于优良羊种冻精,大部分地区免费发放,或者每剂补贴10~20元。

3、示范场补贴。申请成为示范场,就可以申请补贴。一般来说市级养羊示范场可以申请10~30万补贴;省级养羊示范场可以申请30~80万补贴;国家级养羊示范场可以申请80~200万补贴。

4、保种补贴。对一些优良羊品种,国家会下拨资金进行保种。市级保种场可以申请10~30万补贴;省级保种场可以申请50~100万补贴;国家级保种场可以申请80~300万补贴。

三、中国的畜牧保护品种大全?

一、猪

八眉猪、大花白猪(广东大花白猪)、黄淮海黑猪(马身猪、淮猪、莱芜猪、河套大耳猪)、内江猪、乌金猪(大河猪)、五指山猪、太湖猪(二花脸、梅山猪)、民猪、两广小花猪(陆川猪)、里岔黑猪、金华猪、荣昌猪、香猪(含白香猪)、华中两头乌猪(通城猪)、清平猪、滇南小耳猪、槐猪、蓝塘猪、藏猪、浦东白猪、撒坝猪、湘西黑猪、大蒲莲猪、巴马香猪、玉江猪(玉山黑猪)、河西猪、姜曲海猪、关岭猪、粤东黑猪、汉江黑猪、安庆六白猪、莆田黑猪、嵊县花猪、宁乡猪

二、鸡

九斤黄鸡、大骨鸡、鲁西斗鸡、吐鲁番斗鸡、西双版纳斗鸡、漳州斗鸡、白耳黄鸡、仙居鸡、北京油鸡、丝羽乌骨鸡、茶花鸡、狼山鸡、清远麻鸡、藏鸡、矮脚鸡、浦东鸡、溧阳鸡、文昌鸡、惠阳胡须鸡、河田鸡、边鸡、金阳丝毛鸡、静原鸡

三、鸭

北京鸭、攸县麻鸭、连城白鸭、建昌鸭、金定鸭、绍兴鸭、莆田黑鸭、高邮鸭

四、鹅

四川白鹅、伊犁鹅、狮头鹅、皖西白鹅、雁鹅、豁眼鹅、酃县白鹅、太湖鹅、兴国灰鹅、乌鬃鹅

五、羊

辽宁绒山羊、内蒙古绒山羊(阿尔巴斯型、阿拉善型、二狼山型)、小尾寒羊、中卫山羊、长江三角洲白山羊(笔料毛型)、乌珠穆沁羊、同羊、西藏羊(草地型)、西藏山羊、济宁青山羊、贵德黑裘皮羊、湖羊、滩羊、雷州山羊、和田羊、大尾寒羊、多浪羊、兰州大尾羊、汉中绵羊、圭山山羊、岷县黑裘皮羊

六、牛

九龙牦牛、天祝白牦牛、青海高原牦牛、独龙牛(大额牛)、海子水牛、富钟水牛、德宏水牛、温州水牛、延边牛、复州牛、南阳牛、秦川牛、晋南牛、渤海黑牛、鲁西牛、温岭高峰牛、蒙古牛、雷琼牛、郏县红牛、巫陵牛(湘西牛)、帕里牦牛

七、其他品种

百色马、蒙古马、鄂伦春马、晋江马、宁强马、岔口驿马、关中驴、德州驴、广灵驴、泌阳驴、新疆驴、阿拉善双峰驼、敖鲁古雅驯鹿、吉林梅花鹿、藏獒、山东细犬、中蜂、东北黑蜂、新疆黑蜂、福建黄兔、四川白兔

四、畜牧环境保护的措施?

粪便处理。通过改善粪便处理设施,如使用干清粪技术,可以减少粪便的排放和气味,同时也有助于防止病原体的传播1。

合理使用消毒剂。在畜牧业中,应合理使用消毒剂,避免过度消毒,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以选择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消毒剂,或者采用自然消毒方法,如紫外线消毒等1。

饲料管理。优化饲料配方,减少浪费,同时加强对饲料残渣的管理,避免其对环境造成污染。例如,可以通过堆肥化处理饲料残渣,将其转化为有机肥料,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1。

动物疫病预防。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预防,及时处理病死动物,防止病原体的扩散

五、云南省哪些院校有畜牧兽医专业?

云南省其实有很多学院都有畜牧兽医这些技术学院,在云南省有资质的畜牧兽医专业可以去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畜牧兽医系就读,这样就可以学到各方面的专业,也可以去云南农业大学养殖专业学院就读,这些也可以学到畜牧兽医专业课程。可以拿到这些专业的文凭。

六、云南省生态保护条例?

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促进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围绕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目标,以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努力建设美丽云南。

  第三条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联席会议具体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加快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全面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预警机制。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严格规划管控,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采取分类保护、分区管控的措施,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

  第五条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切实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建立森林督查、森林资源年度监测、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3项长效机制,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覆盖全省、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常态化森林资源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流域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公开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状况、跨界断面水质状况、重要饮用水水源水质、重要湖库营养状况与水质等信息。强化河湖长制,加强环境联合监测和区域环境风险防控,完善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加强湿地保护,提高湿地保护率。开展退化湿地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加强湿地资源监测、监管和考核评估。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加强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监管,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行为。加大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和治理力度,努力改善草原生态结构。

  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完善自然资源分类标准和调查监测规范,加强各类遥感数据获取与应用,开展自然资源现状、开发利用程度及潜力分析,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支撑。

  第六条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合力。

  科学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优良生态产品和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强森林、草原和农业有害生物检疫管理,摸清野生动植物资源底数,开展濒危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加强极小种群物种拯救保护。建立健全外来入侵物种、重要有害物种调查监测预警响应机制,开展有害生物防治,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强化野生动植物疫源疫情监控。开展重大工程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监测。

  实行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出售、购买、运输和人工繁育等环节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非法交易、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行为。

  第七条 加强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系统保护修复,全面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以六大水系和九大高原湖泊保护修复为重点,坚持“退、减、调、治、管”综合治理,科学划定保护边界,严格约束开发建设活动,切实减少生产生活对江河湖泊生态环境的干扰破坏。

  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强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持续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第八条 加强对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等污染源的综合防治,紧扣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强化工业企业排放管控,推进钢铁、化工、焦化、有色金属、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节能改造升级和污染治理,持续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

  第九条 深入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强化重点单位监管,督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全面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管控工作。严格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依法动态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第十条 依托云南省丰富的水能、太阳能、风能资源,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推广使用。推进大江干流水电项目前期研究与开发建设工作。开工建设一批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抓紧推动“风光水储一体化”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加强节能、节水管理,鼓励开展节能节水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改造和技术研发,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加强节能环保新技术应用推广,征集发布应用案例、推广目录。

  加强节水型企业标准、取水定额标准的实施,鼓励企业、单位、小区开展节水对标活动,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增强企业、单位、小区节水能力。推进节水服务企业提供用水审计、节水改造等技术服务。推广节水先进经验,带动用水效率整体提升。

  开展灌溉试验研究,定期修订主要作物节水灌溉定额标准,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农业用水效率监管,建设高效节水科技服务体系。加强农业实用节水技术研发与推广。

  第十二条 建立共同监管责任机制,严格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加强矿业权审批事前规划控制、事中联合审查、事后有效监管。建立健全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依法有序做好自然保护地矿业权退出工作。监督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推进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加强矿产资源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实施绿色勘查,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第十三条 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深入推进地级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夯实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基础,建立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和与前端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发展。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企业循环式生产,在冶金、化工、石化、建材等行业间实现原料互供、资源共享,建立跨行业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推动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

  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推进全省废钢铁加工、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等行业规范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推广清洁养殖工艺和实用技术,推进畜禽粪污、秸秆资源化利用。推广地膜减量增效技术,开展废旧地膜回收。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推进水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科学制定补偿标准,逐步实行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

  优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测算体系,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奖惩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推进草原生态补偿,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加强耕地保护补偿,推动重点流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及其他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加强绿色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推广应用替代产品。贯彻落实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开展过度包装商品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普及生态文明知识,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营造全社会崇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良好氛围。

  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生态文明内容编入义务教育地方课程系列教材、融入日常教学。组织青少年学生开展环保科普教育实践学习活动,增强青少年学生生态文明意识。

  加大生态文明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在主流媒体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设专题专栏,制作刊播生态文明建设公益广告。广泛开展世界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

  深入贯彻落实《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大力宣传《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持续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改善环境卫生义务,形成绿色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 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探索开展用能权、排污权交易,积极主动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与发展,鼓励开展水权交易,通过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

  以环境公共服务、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工业园区集中治污、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保障机制,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发展绿色金融业务。

  按照中央与地方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省以下提供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落实州、市、县、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支出责任。

  落实国家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生态文明建设金融扶持长效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引导信贷资金流向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项目。进一步理顺资金投入机制,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创造有利条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推广绿色信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支持绿色环保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完善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参与机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高等院校生态学等有关学科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培养和引进生态领域高层次人才,在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等人才项目中予以重点支持,培养一批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在生态领域加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鼓励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人才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生态修复技术攻关,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核辐射安全等方面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 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压实各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加强能源节约和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完善省级以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理顺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组织架构,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率。

  强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损害赔偿司法保障,加大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侦办力度。全面履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做好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七、云南省保护植物名录?

云南省保护值物都有,一级保护植物: 珙桐,望天树,秃杉.二级保护植物: 长蕊木兰,云南穗花杉,原始莲座蕨,喙核桃,伯乐树,柄翅果,萼翅藤,云南山茶花,野茶树,董棕树等等植物。

一级保护植物: 珙桐,望天树,秃杉.二级保护植物: 长蕊木兰,云南穗花杉,原始莲座蕨,喙核桃,伯乐树,柄翅果,萼翅藤,云南山茶花,野茶树,董棕树等等植物。

八、云南省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州(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

(二)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

(三)承担城镇、重要交通干线等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

(四)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工程或者提水工程;

(五)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水井工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备水文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上岗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专用水文测站撤销前,应当通报省水文机构。

第八条 从事下列活动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审查:

(一)编制由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

(二)审批、核准由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开展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需要审查的水文监测资料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申请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省水文机构受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或者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设立单位也可以委托水文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批准的水文监测项目开展监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确需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报告水文监测实时信息。

第十四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区、地下和重要湖泊的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跨国界、省际、州(市) 际河流水量、水质的监测评价。

第十五条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

流域性特大洪水情报预报、灾害性洪水情报预报、区域性重度旱情分析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布。发布的时间和频次根据水情及灾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红河干流及其他跨国界、省际河流云南段,滇池、洱海、抚仙湖、阳宗海、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泸沽湖、程海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由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或者取水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日前将规定汇交的上年度资料向所在地的州(市)水文机构汇交。其中,水文监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后汇交。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数据库。汇交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纳入水文数据库。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水文机构应当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水电站和水利工程的水文监测信息网络应当接入水文机构的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

第十九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基础研究,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无偿为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水文监测资料及其成果。

第二十条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红河干流云南段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其他河流的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100米至500米,两岸界限为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没有河堤的,为两岸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区域;

(二)降水、蒸发观测场周边以外15米至30米或者按场地周边至障碍物边缘的距离大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以上;

(三)其他水文监测场地的保护范围为监测设施周围2米至10米。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因国家、省级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测站功能、资料影响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迁移位置。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编制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等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建设单位编制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应当由省水文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功能恢复方案论证及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水文技术规范加强对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水文机构聘用的监测员,经上岗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水文机构开展水位、雨量等水文监测及水质采样、监测设备看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水文监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圈养家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九、云南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和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和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文物等级的确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组织的鉴定为准。一级文物报国家文物鉴定组织审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省、省辖市、自治州、行政公署可以设立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推动社会各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文物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与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文物管理机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文物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文物管理所或者博物馆,负责本辖区内文物的调查征集、保护管理、维护修缮、藏品保管、宣传陈列、科学研究等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文化站负责本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文物事业单位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报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维修、征集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文物事业单位的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事业,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直拨文物补助经费的申请,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七条 一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公民,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或者控告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

各级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十、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以下是我的回答,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旨在保护抚仙湖的环境与资源,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水质需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Ⅰ类水标准。玉溪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保护工作,沿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