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畜牧合作社简介?
合作社规模按照牧民居住的集中和分散、牲畜的多少、草牧场的好坏和大小等情况确定,一般在10多户到30户之间。
它所采取的牲畜入社及收益分配的办法包括:
(1) 适龄母畜计头入社,劳股、畜股按一定比例分配生产的仔畜和畜产品; 其余牲畜交社代放,由畜主出代放费。
(2)牲畜作价或评分折股入社,畜股、劳股按比例分益。
(3) 牲畜作价入社,付给固定利息;除付息外,其余收益按劳分配。
(4) 牲畜作价入社,分期偿还,收益按劳分配。采用何种牲畜入社办法由群众自愿决定,并允许社员保留少量的自留畜。
人民公社体制改革过程中,有些地方恢复了畜牧业生产合作社这一合作经济组织。
二、畜牧合作社补贴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金融支持政策
国家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三、财政扶持政策
2003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明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仍会优先予以安排。
四、涉农项目支持政策
2010年农业部等7部委决定,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
三、畜牧合作社建立需要哪些资料?
合作社建立需要:五个以上农户的户口薄;注册成员身份证;场所证明;合作社章程;注册登记申请表等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四、畜牧合作社办理有什么好处?
提高畜牧产品质量和规模效益,价格在市场竟争中有优势。
五、成立农民合作社需要什么手续?
每个省或者地方应该都会有自己的农民合作社办公室吧
运作模式
2010年10月15日, 普洱市率先在云南省成立了首家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 在全市范围内承担起了农民合作社的统领和带动职能。普联会是政府与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桥梁与纽带, 协调农民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服务全市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是其使命。但随着时代变迁, 会员对普联会的服务需求不断增加, 融资、投资、培训、维权……对普联会来说, 没有经济实力, 就谈不上服务能力。所以普联会在建立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社的同时, 推进农民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与联合, 把开发经济实体作为工作的重点, 以股份制形式成立普联社, 让每位普联会会员都能参与。有了实体后, 经营收益用于普联会集体事业的发展, 普联会将事业做大的底气就更足了。2012年10月24日, 又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普洱市泉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以下简称“普联社”) , 填补了联合会日常运作中的很多不足, 在维持目前良性发展势头的同时, 努力开拓新的增长点, 完善联合会自助机构系统。普联社以联合会为依托, 将各类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紧密联结起来, 组建一个可以经营创收的联合社, 探索实践“以商养会, 以会促商”的发展道路。
“以商养会”是指普联会通过普联社的商业投资和经营、资源整合等商务运作实现盈利, 以满足普联会的日常支出, 甚至有所盈余。普联社参与市场实现收益, 这样自身才具备造血功能, 新鲜血液的输入才能够让普联会服务农民合作社更具活力。普联会将会员农民合作社的资源、力量、资金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在发展过程中吸纳各种资源、人才, 拓展人脉, 信息共享, 在整合资源的过程中带来商机和利益, 这也就实现了“以会促商”。
在“以商养会, 以会促商”模式的推动下, 普联社立足市场经济, 为会员农民合作社提供政策、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 并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培训、融资、咨询等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展销会、交易会, 加强对外经济联系, 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发展, 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例如, 上海福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普洱市泉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共同出资, 组建普洱市福生农产品市场营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市场营销公司”) , 市场营销公司是普联会“以商养会”的积极尝试, 目前该公司已注册成立, 主营普洱市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名特优农产品, 通过设立普洱市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名特优农产品常年展销窗口, 打通普洱名特优产品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的营销渠道, 建设北京、上海和广州普洱市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名特优产品网上商城, 扩大普洱名特优产品在北京、上海及广州市场的销售, 成为开拓北上广市场的操作平台。未来, 市场营销公司将在上海福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普联会 (社) 的组织策划下, 通过优质项目的推动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真正为普联会建设发展提供经济支持, 为各类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平台。
与此同时, 普联会基于这种以社会组织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经济,通过多种模式, 特别是资本运作, 更好地服务于全市各类农民合作社, 也顺利实现了普联会功能的升级。
规范农民合作社
规范是合作社发展的基础, 只有抓好规范, 合作社才能真正发挥其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作用, 才能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合作社在实现其带领贫困户脱贫致富目标的过程中, 一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规范运行。
(1) 健全规章制度。首要任务是制定并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承担有带领贫困户脱贫致富任务的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 要明确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业务范围,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章程》除修改程序、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以及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外, 要特别强调合作社与普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贫困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详细列出他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制度、分配比例等。
同时, 要在《章程》这个总纲下建立健全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经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各项制度, 完善成员账户和档案, 使合作社做到依法依规办社、照《章程》办事。
(2) 依法登记注册及变更。新成立或者吸纳贫困户加入的股份制合作社,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好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新成立的农民合作社, 其吸纳的贫困户首先经过县级扶贫部门的审核, 确认其吸纳的成员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后, 再去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原有的合作社因吸纳贫困户而需要变更的, 程序与新成立的合作社一致。
成员人数、业务范围、成员总出资额等事项发生变化时, 要及时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 要按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3) 明确产权关系。明确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及贫困户之间的产权关系。农民合作社的公积金、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财产等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 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应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管护机制。
(4) 做好收益分配。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 为农民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合作社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 依法公平合理地进行盈余分配。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额) 比例返还, 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 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 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既要考虑贫困户的收益问题, 也要考虑普通成员的利益, 同时还要兼顾合作社的积累和发展。为合作社贫困户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合作社成员, 合作社应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
(5) 建立退出机制。在合作社的带动下, 已经实现脱贫的贫困户, 经合作社与贫困户确认后报告给其所在村委会, 由村委会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将其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名单中移除, 合作社可以再吸纳其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入。
2013年, 湖北省下发了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办法, 赋予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法人地位。截至2016年底, 联合社数量达到285家, 80%以上县市区都成立了联合社, 农民合作社的联合模式多样化、联合的规模越来越大。二是推动多要素合作。2016年, 湖北省出台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全面推动资金、资源、资产、土地、劳动、设施等多要素合作。三是发展股份合作。2011年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 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要素权能。截至2016年底, 全省已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668家, 入股农户9.83万户, 入股资金3.9亿元, 带动10.71万农民就业。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
一是制定章程, 如实提交全体成员名册, 按要求在工商部门规范注册登记;
二是切实建立健全成员 (代表) 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机构, 各负其责, 规范治理方式;
三是规范生产经营, 诚信守法;
四是严格执行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 建立健全成员账户;
五是坚持按法律要求和章程制定的方案规范盈余分配。国家和省级示范社每两年一评,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 可一年一评, 也可和省里同步。树立一批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 通过典型引导, 整体提高湖北省农民合作社规范水平。
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办证收费方面。本着方便农民、促进发展的原则, 进一步简化合作社工商登记前置手续, 对办理登记环境评估、防疫证明、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应采取援助措施, 相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就免。
二是金融信贷方面。组织农业、金融等相关部门着手研究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问题, 对已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评级, 根据其经营状况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 研究成立政策性担保公司, 专门为农民合作社授信担保, 增强金融机构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积极性。
三是土地使用方面。明确农民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农业用地管理, 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 不需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项目所需非农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四是税收优惠方面。从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实际出发, 细化措施, 在开具税票等方面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便利, 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要尽快落实相关部门监制农民合作社专用收款收据。
虽然不少省市通过出台地方法规政策来临时解决联合社的法律地位问题。但是, 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 至今仍没有统一的法律或法规对联合社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进行确认和界定。如果要明晰联合社的法律地位, 就必须先对联合社的概念及其特征作清晰的界定, 并理清我国联合社的全国性与地方性立法现状。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概念
联合社在我国合作经济领域中尚属新事物, 国内对联合社的理论研究有限。国内较早关注和研究联合社的苑鹏将联合社定义为“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更进一步,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是指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法人团体成员, 遵循合作社自愿、民主、互助的基本原则, 以服务全体成员共同需求为目标, 自发组建的互助性的联合组织。
从定义出发, 苑鹏先生总结出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一种是社团性质的联合组织, 即自身不对外开展营利性的经营业务;另一种是企业性质的, 即开展经营活动, 对外追求利润最大化,对内服务团体成员。从组织类型看, 社团性的联合会更类似于一种商会或行业协会, 而企业型的联合社实际上就是由若干专业合作组织法人组成的、一个规模相对较大的合作社。他将联合社直接定义为法人团体, 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代表。
另一派观点倾向于将联合社看作是“经济性组织”:联合社是合作社之间的联合, 是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的经济性组织。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联结农户和市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有效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增强了农户进入市场和参与竞争的能力。联合社的法律地位则是两派双方的分歧所在, 即是联合社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能否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我国合作社联合社立法现状
随着联合社在我国的兴起及发展, 它急需相关法律法规的引导和规范。我国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没有对联合社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作出相应的规定, 这就导致联合社在法律层面上出现严重的法律空白。
首先, 联合社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一直是联合社立法争论的焦点,目前学界对联合社的法人属性问题仍未达成共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依法成立;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 能否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 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两方面: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两方面。
认为联合社理应取得法人地位的学者的理由是:从联合社资金来源可以看出, 联合社拥有必要的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否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 也是其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要条件在联合社对特定资本享有独立支配权的前提下, 其债权人可以通过联合社的自有资本实现债权, 基层社仅以对联合社的出资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反对的学者则认为:在联合社没有可独立支配的资本, 其责任需要由基层社进行分担时, 即联合社的债权人可以越过联合社而直接将债务追及交易对象的成员———基层社, 这种情形下联合社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存在这种争议的原因是我国未制定一部通行全国的法律来明确联合社的法律地位, 这也导致了实际操作中乱象丛生, 有学者形象地描述道:部分地区成立的联合社, 或是按照联合社运作, 未到工商部门登记, “先生孩子, 后想名字”;或是以合作社的名义登记, 实际是联合社运作, “明修栈道, 暗渡陈仓”;或是通过种种渠道协调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联合社, “八仙过海, 各显神通”。
在现今的法律体系下, 联合社的法律地位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确认。同时, 大部分尚未给联合社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的省市则对其情况持观望态度。此外, 我国法律对联合社的各种法律关系, 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规范, 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笔者认为, 联合社应该具有真实可信的法人地位, 而且应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这样也利于监管。但联合社应被赋予不同于企业的独特的法人地位。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
境外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界定
当前世界各国 (地区) 对包括联合社在内的合作社的设立原则不尽相同, 主要有以下几种:1) 自由设立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 许可设立主义;4) 准则主义;5) 严格准则主义。目前, 严格准则主义是大多数国家合作社设立原则所采用的主要方式, 但仍有一些例外。如丹麦则是的对合作社采用“自由设立主义”的国家, 即法人的申请和设立完全由相关人员或团体自由决定, 国家对此不加以任何法律限制:丹麦政府没有出台专门的合作社法, 在丹麦合作社的设立完全由社员自主决定, 国家不加干预。同为亚洲国家 (地区) 的日本和台湾对包括联合社在内的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则是采用许可主义原则, 日本农业合作社的设立采用许可主义原则, 但是设立许可只是设立前多一道行政手续而已, 仍需办理设立登记, 方能取得法人资格。我国台湾合作社的设立与日本相似。
另一方面, 更多国家通过不同层次的立法, 为合作社的进一步联合及更好地发展提供了条件, 同时利用成文法明确界定了合作社联合后的权限与法律责任问题。如美国在1922年通过的《卡帕-沃尔斯坦德法》规定, 农业经营者可以合作社、公司或其他形式组织起来, 确定了农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的合法地位, 并从反垄断法中得到豁免。1926年, 美国颁布的《合作社销售法》规定农业生产者和它们的合作社可以合法地生产、销售其产品, 为合作社的进一步联合经营提供了反托拉斯豁免的条款。1937年的《农业营销协议法》批准了农业合作社联合起来, 增强行业自律。
总的来说, 世界上合作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普遍成立了国家级、地区级、基层级合作社联合体、联合会, 形成了合作社发展的纵向体系, 发挥了各级组织的作用。欧美日台等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社及联合社在法治经验上是相对成熟, 对我国联合社的立法具有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
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
随着联合社的迅猛发展, 目前在某些联合社发展较为成熟的省市如北京和湖南等, 这些地方的农业管理部门在制订和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管理办法或配套法规时, 对该地区联合社的法律地位及其登记注册手续作出了相应界定和规定, 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我国合作社法律领域的空白。
无法获得合理的法律地位对联合社的影响非常明显。例如山西奶牛养殖联合社, 作为山西省规模较大的奶牛养殖社团和产奶基地, 建立初期曾大获成功, 并吸引了许多奶牛专业合作社的加入。但是“由于工商部门无法给联合社注册, 从而无法发放法人营业执照, 联合社在对外交易时没有统一的账户, 难以真正的联合在一起, 只是一个较为松散的组织”。因而, 在市场运作和营销活动中, 联合社就处在了较弱势的地位。乳企正是抓住联合社的这些弱点, 一方面通过达成价格联盟, 统一下调原奶收购价格;另一方面, 则通过划分原奶收购区域, 实行各个击破, 对于联合社的打击非常大。
国家对联合社进行登记注册的现实意义在于赋予联合社作为法律所拟制的人所具有的类似于自然人的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实质是国家以法定的形式确定联合社人格的独立。我国并未对联合社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 导致了在联合社与企业进行竞争或谈判时, 难免会因此造成联合社不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 也就使得联合的效果大打折扣。在上述案例中, 乳企正是抓住了养殖联合社的法律地位的缺失实施各个击破的。
尽管联合社的发展情况在各省份速度不同, 但合作社发展到联合社是未来农业产业化的必然趋势。一些省市出台的法规政策, 为全国合作社联合社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我国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关系
对联合社发展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亦是联合社发展的一个问题, 而这其中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制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模式。经过多年实践和发展, 我国大部分地区使用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一种相对成熟的经济体管理方式。
当前许多地区的联合社内部治理结构皆是以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相互制衡为特征, 大多都设立了联合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组织体系。在这一治理结构中, 各职能部门分工明显, 社员大会是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关, 由全体社员组成。
尽管这套内部治理机构看起来相当完备, 但是每个机构都存在着不同的问题。如全社社员大会, 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召开社员大会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率才是有效的。法条中对社员出席率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对大多数联合社来说并不现实, 所以往往导致很多联合社的社员大会出席率很难达到法定要求, 最终让社员大会长期无法召开或是所做决定缺乏法律效力。
而且, 在我国联合社的实践中, 对联合社的重大事务的表决基本都是“一人一票制”, 然而, 随着国内联合社发展规模的壮大, 大部分学者认为实行“一人一票制”已经不符合时代的需要:现代合作社联合社对资金的需求量激增, 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 许多合作社联合社开始赋予资金雄厚的基层社较多的表决权。
具体在内部关系上, 笔者认为, 各合作社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发起、加入联合社, 联合社与下属各子合作社的产权关系、人员管理方面宜通过章程分别给予明确规定。对于联合社的外部关系, 尤其是联合社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也需要通过立法对政府介入合作社管理的界限进行界定。
综上所述, 从联合社内外部关系来看, 我国对联合社的立法仍不够完善, 需要进一步填补的地方还有很多。
制定政策
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设试点工作中, 金寨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 专门成立金寨县农村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 创新性地出台了《金寨县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管理办法》。从准入条件、股权管理、资金用途、贷款管理、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等多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指导原则、运作模式、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同时强调了“依托三农、划定区域、吸股不吸储、对内不对外”的总体要求, 提出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即为农性原则:规定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以谋求社员共同利益为宗旨, 为“三农”服务, 着力解决社员生产经营活动中“小额、流动、分散”的资金需要, 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封闭性原则:即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仅限于入社并入股的农民合作社内部社员, 不得对城镇居民和农民合作社社员以外人员 (企业) 开展业务;自治性原则: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政府不搞强迫命令、不直接参与经营, 坚持民主管理, 加强资金管理, 信用合作资金单独开设专户、建立专账, 独立核算;可控制原则: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职能作用, 规范成员筹集和借贷资金程序和手续, 建立风险可控机制, 有效规避运行风险。
具体做法
按照“为农性、封闭性、自治性、可控性”原则, 突出“政府支持、银行指导、支持产业、培育产业”的指导思想, 金寨县探索建立了两种试点模式, 大力推进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 成功经验值得推广。
第一种模式, “股金+合作资金”模式。实现社内合作、封闭运行、成员互助、自我发展, 资金来源以社员入股资金为主、零散存放合作资金为辅。
金寨县初步选定历年经营业绩良好、理事长诚信度高并具有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的省级示范社金寨县全军乡剑毫茶叶专业合作社和金寨县鑫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2家合作社进行试点。同时适当延展服务区域和产业, 将全军乡剑毫茶叶专业合作社社员辐射面从试点村放宽到全军乡境内, 鑫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放宽到白禄桥村和开顺村, 支持境内茶叶、养殖和蔬菜产业。在实验过程中, 在《金寨县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管理办法》中明确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资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筹集:农民的入股资金以及内部社员闲散资金暂时存放在农民合作社的合作资金, 还有就是农民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和上级拨给的专项资金;合作社入股总资金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农民入股资金一般不低于1万元, 最高不超过入股资金总额的5%。社员入社入股后, 由合作社发给“股金证”。社员平时的闲散资金可以作为合作资金暂时存放到合作社, 单笔存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合作社入股资金总额的4%, 社员存放合作资金由合作社出具“合作资金存放凭证”。同时适度规定贷款规模, 规定同一贷款人单笔贷款不超过5万元。按照“小额、分散、短期”的投放原则, 向全体社员分散发放, 向各农业产业分散发放。同时严格控制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以半年以下为主, 一般不超过1年。贷款审批由合作社理事会决定, 利息不高于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的2倍;合作社在发放贷款时, 力求采取简易操作程序, 合作社合作资金贷款坚持“以信誉担保为主, 以经济担保为辅”的方式, 贷款担保由合作社内部成员联保、农村房屋权证担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信誉担保等多种形式。
第二种模式, 采用“股金+银行资金”信用合作试点模式。借力安徽金寨徽银村镇银行创新开发, 通过徽银村镇银行和惠民农业合作社开展的“银行+合作社”农户小额贷款实践模式, 向社员提供“普惠通”金融产品, 解决入社社员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问题。
金寨徽银村镇银行是贯彻落实安徽省委省政府“抓金寨、促全省”的战略部署, 推动金寨农村金融综合改革, 完善金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由徽商银行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六位出资人共同发起在金寨县设立, 主要为金寨当地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注册资本8 000万元。
“股金+银行资金”信用合作试点模式是由村两委组织村民自愿出资入股成立合作社, 建立健全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 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再由银行与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社员先向合作社理事会申请贷款, 合作社理事会审核并同意担保, 银行再集中进行贷前调查。贷后通过与借款人所在合作社加强联系, 及时了解借款人情况, 并定期进行实地贷后检查。
通过建立“社员小额入股存入合作银行, 银行多倍放大贷款额度”的资金运营方式, 可以解决合作资金不足和抗风险能力弱问题, 形成“银社联手、合作共管、发挥优势、多方共赢”局面。目前, 金寨全县已经有多家合作社实行这种模式开展业务。这种资金经营模式的主要优点表现在:一是借力推进, 方式创新。利于银行机构的人才和风险防控能力优势, 银行合作社联手, 运行过程由银行指导,能增强风险把控能力。二是得益于银行的业务指导, 可以规避金融风险。徽银村镇银行主要负责人才培训、业务指导, 而合作社负责社员入股、程序操作等事宜。合作社入股资金不能满足社员贷款需要时, 银行要从自有资金中扩大贷款投放额度。三是通过社员入股为银行加资。《金寨县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管理办法》规定, 每个社员交纳1 000~10 000元的入股资金, 才能成为合作社的正式成员, 才可以享受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小额贷款权, 以此解决总股金资金不足问题。四是合作社内贷款封闭运行。只有正式社员才能贷款, 而且单笔贷款可以达到入股金5~10倍, 贷款期限从3至12个月不等。五是社员互保实现风险可控。银行与合作社签订的合作协议, 合作社协助银行进行贷后管理, 及时提供借款人信息。贷款人除了以自身入股资金担保外, 还必须提供一名入股社员担保, 合作社为社员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六是贷款手续简便, 社员从贷款申请到发放一般只要2至3天, 快捷方便社员。七是特色明显易于复制推广。
政策建议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农民的创造和选择, 是我国当今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其民办、民管、民受益, 现实的积极作用也被实践所充分证明, 这不仅符合世界惯例, 也是中央鼓励发展的农村合作金融的一种有效形式。应该将农民的这种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展好, 坚定不移地鼓励和推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前发展。
金寨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试点工作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 存在信用合作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试点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无法获得金融经营许可证, 不能独立注册设立金融信用合作社, 无法享受国家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 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一旦发生合作社乱集资等违法行为, 还存在执法监管主体缺位, 手段缺乏的现状。建议在国家或省级层面上出台管理性文件, 将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纳入金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同时相应明确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责,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监管, 规避风险, 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
扶持合作社发展是国家责任, 也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在已公布施行的《金寨县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管理办法》中, 虽然明文规定, 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资金来源于入股资金社员闲散资金农民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和上级拨给的专项资金。同时提出要专项建立30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 合作银行也提出建立改革内容相关的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但支持资金真正落实到位的十分有限。因为资金规模太小, 对促进农业生产的作用有限。在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 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 对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 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 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建议在结合当前国家精准脱贫战略措施, 将各级各类专项扶贫资金, 如贫困户小额扶贫贷款贴息、贫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贫困户就业补助资金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信用平台对接, 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要坚持为生产经营服务的方向, 既要有制度创新, 也要有制度边界。农村合作金融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的资金互助, 不是专门经营金融业务的组织, 其根本目的是服务于合作社内部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社员生产经营资金短缺问题。这就要求资金合作必须与生产合作高度关联, 使资金互助从属和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 避免出现非农产业的长期投资, 把合作资金风险外部化。同时要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机构, 避免出现大户控制, 个人控制现象。安徽金寨县在试点中就明文规定, 农民合作社贷款用途应主要用于用于支持社员农业产业生产经营发展的流动性资金需求。农民合作社不得动用信用合作资金以任何方式进行风险性投资业务。农民合作社应严格监督贷款人资金用途, 社员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 农民合作社应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借款。同时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违规开展资金合作业务或发放高利贷的, 县农发委、金融办责令合作社限期整改, 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和注册登记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或涉嫌非法集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的, 由县农发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及公安部门, 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依法查处。这些经验都值得参考和推荐。
入社资格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成员加入合作社的条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自然人而言,须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员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为中国公民,这是对自然人成员国籍身份的要求;二是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符合法定条件,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农村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即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条件下,保证自然人成员许可资格的广泛性和适用性。合作社可以根据经营业务情况和自身的实际需要,对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不同的要求。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而言,则要求其必须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首先肯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以以组织成员的身份加入合作社,同时针对法人及有关非法人组织成员又强调了经营业务的相关性。允许多种形式的组织成为合作社的成员,既可以增强合作社的经营实力,又可以使各种组织通过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双赢。如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或者科技协会等单位可以以组织的身份加入合作社,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此外,单位成员加入合作社是有数量限制性规定的,即合作社农民成员数量在80%以上,且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单位成员(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单位成员数不得超过合作社成员总数的5%。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合作社。
成为合作社成员除了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成员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以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满足成员的“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成员应当能够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只有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成员的参与,才能保证合作社的有效存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从而维护成员自身的权益。
2.承认并遵守农民合作社章程。章程是农民合作社正常运行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全体成员共同意愿的表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只有在承认并遵守特定合作社章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特定农民合作社的成员,承认并遵守章程是指对章程全部内容的承认,遵守章程所有记载事项的规定,履行由此产生的义务,享有由此产生的权利。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在对章程记载的任何事项提出异议或者保留的情况下,成为合作社成员。
3.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就成员加入农民合作社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明确章程应当将成员入社的程序作为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即章程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就成员入社手续作出规定。也就是说,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否成为合作社成员,除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限定的条件外,还要看其是否具备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入社资格,一旦符合这些条件,经成员申请和成员大会批准即可成为成员,并开始履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章程规定以成员出资作为条件之一,则合作社应向本社成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也就是说,成员是否出资不是合作社成员的法定义务,合作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现金出资形式,也可以选择合作社经营中所需的其他资产或投入品的非现金出资形式。
成员义务
农民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合作社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入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成员的义务,反过来对于合作社来说就是合作社对成员可行使的权利,合作社对其成员的管理由此产生。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规定,如果合作社成员不履行其义务,或其行为触犯了有关除名的规定,只可在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由理事会做出给予除名的决定。这恰恰体现了批评教育在合作社成员管理中的重要性。
终止成员资格管理
成为成员后,在五种情况下,即主动要求退社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死亡的、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被本社除名的,合作社可以终止其成员资格,并视具体情况进行管理:
1.退社和继承。对要求退社的成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退社手续,一般成员需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团体成员退社的,须提前六个月提出,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退社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资格终止的成员需分摊资格终止前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退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根据与合作社的约定确定是否继续履行。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可由继承人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合作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社情形办理退社手续。
2.除名。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示范章程的规定,合作社有权对三种情形之一的成员予以除名:一是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是给本社名誉或者权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是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合作社对被除名的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两项被除名的,须对合作社作出相应的赔偿。
(摘编自《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管理实务》)
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否成为合作社成员,除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限定的条件外,还要看其是否具备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入社资格,一旦符合这些条件,经成员申请和成员大会批准即可成为成员,并开始履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朱建平. “农民合作社+贫困户”引领贫困户抱团致富[J]. 中国农民合作社,2017,(09):51-53.
湖北省:全方位做好合作社管理与服务[J]. 中国农民合作社,2017,(07):27-28.
蔡晓琪.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与法律关系浅探[J]. 中国果菜,2015,35(04):75-78.
王辉,何频. 对安徽农民资金互助发展现状的思考——以安徽金寨为例[J].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7,8(05):44-48.
六、畜牧养殖手续如何办理?
要做规模化养殖场,都要求必须有正规的手续,不管是正常经营,还是享受国家政策扶持也要去把手续办好。养殖许可证申请手续的流程:
一,土地养殖设施用地证明(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审批发放)。
二,动检证(由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局审核发放),必须要具备几个基本条件,就是养殖场要有消毒通道,不管在大门处,还是进入生产区。还有就是养殖场里必须严格区分净道和污道的布局,不能交叉,这样算起来,养殖场生活区,料区,生产区必须要有3个大门。
三,接下来就可以到工商部门去核名了,不管养殖场还是公司,上面的两项和核名都是不可缺少的。
四,如果你申请公司的话,需要验资,有条件的话当然是越多越好,申请公司的话最好是找一个合伙人,名义上的不影响独立经营,这样今后的很多经营都方便,养殖场是不需要验资。
五.做合作社,现在国家正在大力提倡,养殖合作社是很有益的,不管是享受政策和日后经营,三人以上就可以申报但是必须其中两个是农业户口,当然找到的越多越好。养殖场加合作社或者公司加合作社都会得到政府的支持。现在国家鼓励企业加农户的合作模式。
七、山东东方畜牧合作社怎么样?
山东东方畜牧合作社是集肉牛,肉羊,养殖繁育、保种外调、科学研究为一体的综合性畜牧肉牛良种基地,是目前梁山地区肉牛,肉羊,肉驴存栏量最多、品种最全、实力最强的“国家级重点种畜场” 和“畜牧养殖龙头示范企业”。自2000年建场以来,先后被省畜牧协会、市、县畜牧局评为:经济支柱企业”“十佳养殖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养殖示范单位”“一级繁育基地”等称号。
山东东方畜牧合作社现向全国提供 波尔山羊、小尾寒羊、、杜泊绵羊、西门塔尔牛、利木赞牛、夏洛莱牛及养殖技术。是大型正规畜牧良种养殖场。关键词肉牛,肉羊,改良肉牛等。今年来基地挟政府补贴返利于民,是堪称优质低价的楷模。博得广大养殖户的良好口碑。
是西门塔尔牛 利木赞牛 夏洛莱牛 波尔山羊 杜泊绵羊 南江黄羊 白山羊 奶山羊等肉牛 肉羊 肉驴 种牛 种羊繁育、传种及调拨推广的基地。并向全国提供全面的肉牛养殖技术及最新肉牛价格、肉牛市场、养牛养羊效益的分析等技术服务。
八、成立畜牧防疫合作社需要什么资料?
合作社成员名单、成员身份证、合作社章程、办公地点。
九、畜牧交易市场的手续怎样办理?
开办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商业服务网点规划;
(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具备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适应的水电、消防、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必要的的仓储、通讯、运输、计量等配套服务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房屋的使用证明;
(四)标明市场方位和设施分布的平面图;
(五)市场开办者的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市场负责人的任用证明和身份证明;
(六)市场章程及交易规划;
(七)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者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对符合开办条件的,颁发《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场登记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年度检验。
第十条市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撤销以及改变其他主要登记事项的,由市场开办者在作出改变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
农贸市场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市场开办、变更和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核准登记的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投置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或者公司登记管理的规定,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市场的物业管理和日常管理,提供良好的经营场所以及相关服务;
(三)建立并实行市场的交易、价格、消防、环境卫生、治安等内部管理;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入场经营者进行管理,督促入场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
(五)对入场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调解市场内发生的纠纷;
(六)保持市场内部及门前卫生责任区环境容貌的整洁,及时清运处置市场产生的废弃物;
(七)负责与市场有关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善市场设施建设
(一)一般市场应当设立市场场牌、公告栏、复秤台、询问处、投诉箱等;大中型市场还应当设置治安值班室、播音室、市场示意图和监督电话;
(二)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售货台、肉案、活鱼池、家禽笼、封闭家禽宰杀间、鱼类宰杀盆,以及清洗、消毒、冷藏、污水杂物处理、给排水、公厕、防尘、防蝇、防鼠等卫生设施;
(三)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一定的场地供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
十、合作社注销手续及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提交文件目录1 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3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 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7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 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9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