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暴利游戏”到“法律战场”:虚拟货币挖矿的争议与司法介入
虚拟货币挖矿曾因“低门槛、高回报”的特性,成为资本与个人追逐的热土,随着其耗能巨大、涉嫌金融风险、违反产业政策等问题日益凸显,这一行业迅速从灰色地带走向监管的风口浪尖,从2017年央行等七部委叫停ICO(首次代币发行)明确虚拟货币“非法融资”属性,到2021年发改委等部门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再到各地清退矿场、打击相关交易,虚拟货币挖矿的生存空间被急剧压缩,围绕挖矿引发的合同纠纷、侵权赔偿、行政处罚等案件频发,法院逐渐成为解决相关争议的核心场域——从矿机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到挖矿收益的权属划分,再到政策变化下的责任承担,司法实践在法律与政策的交织中,试图为这一新兴领域划定规则边界。
法院裁判的核心争议:挖矿纠纷中的法律难题
虚拟货币挖矿案件虽类型多样,但核心争议始终围绕“合法性”“权属”“责任”三大关键词展开,法院的裁判逻辑也直接回应了这些社会痛点。
(一)挖矿合同的效力:合法与非法的“分水岭”
挖矿纠纷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是矿机买卖、托管、合伙挖矿等合同纠纷,当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时,法院的核心审查标准是“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张某诉某科技公司矿机买卖合同案”中,原告购买矿机后因政策变化无法挖矿,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虚拟货币交易被禁止,但矿机本身属于普通商品,买卖合同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故判决驳回

裁判逻辑清晰:若合同目的本身涉及虚拟货币“挖矿”“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则合同无效;若仅涉及矿机等普通商品的买卖,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则合同有效,这一区分既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也划清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二)挖矿收益的权属: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挖矿产生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是否受法律保护?这是法院面临的又一难题,根据《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其“财产属性”在司法中曾长期存在争议。
在“王某诉某矿场托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将矿机交由被告托管,约定挖出的比特币按比例分配,后被告擅自转移挖出的比特币,原告主张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但通过挖矿获得的虚拟货币凝结了劳动、资本投入,具备财产的属性,属于《民法典》保护的“其他合法财产”,故支持原告返还比特币的诉求(折算为人民币执行),这一判决明确了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但强调其保护需以“合法取得”为前提——若挖矿过程本身违反政策(如未取得电力许可、盗电挖矿),则收益不受保护。
(三)政策变化下的责任承担: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
随着虚拟货币挖矿政策从“默许”到“全面禁止”,许多投资者因政策调整遭受损失,遂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某矿机投资者起诉矿机销售方,称“政策导致矿机无法使用,要求退款”,法院则认为,政策风险属于投资者应预见的商业风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虚拟货币行业的高风险性,故不支持原告诉求。
但在“某电力公司与某矿场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中,矿场因地方政府要求清退挖矿项目被断电,遂起诉电力公司索赔,法院审理认为,电力公司依据地方政府政策执行断电具有正当性,矿场的损失属于政策调整所致,应自行承担,电力公司不构成违约,此类裁判体现了司法对产业政策的尊重——当政策变化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一般认定为“商业风险”而非“情势变更”,当事人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司法实践的启示:在规范与创新间寻求平衡
法院对虚拟货币挖矿案件的裁判,不仅是对个案的定分止争,更传递出明确的法治信号:虚拟货币挖矿需在法律与政策的框架内进行,任何试图突破监管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否定性评价。
司法通过明确合同效力、保护合法财产、尊重政策导向,遏制了虚拟货币挖矿的野蛮生长,多地法院在审理盗电挖矿案件时,以“盗窃罪”或“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重判犯罪分子,凸显了对挖矿中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司法也保护了合法交易主体的权益,如矿机买卖、技术服务等合同,只要不涉及虚拟货币挖矿本身,仍受法律保护,避免了“一刀切”对正常市场秩序的冲击。
更重要的是,法院的裁判为新兴领域提供了规则参考:技术创新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财产保护需以合法来源为前提,风险自负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虚拟货币挖矿的兴衰警示我们,任何行业的发展都需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唯有合规经营,才能行稳致远;试图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终将被市场与法治所淘汰。
虚拟货币挖矿从“暴利神话”到“法律漩涡”的历程,是中国经济转型期规范新兴产业的缩影,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审理,既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也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在法律与政策的动态平衡中,为数字经济时代的规则构建提供了司法智慧,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迭代与数字经济的深化,司法实践仍需与时俱进,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划出更清晰的法治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