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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张掖货车审验标准

82 2024-11-01 06:53

一、甘肃张掖货车审验标准

甘肃张掖货车审验标准对于货车行业的安全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货车作为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货物运输的重要任务,而货车审验就是对货车的安全性能、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的过程。

货车审验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货车的安全运营和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为货车运输行业提供安全可靠的运输工具。甘肃张掖作为货车运输的重要地区,也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货车审验标准,以保障货车行业的发展和安全。

甘肃张掖货车审验标准的主要内容

甘肃张掖货车审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货车车况检测:对货车的车体、车架、车轮、车灯等整车结构和机械性能进行检测,以确保货车的结构完整、运行正常。
  • 排放性能检测:对货车的尾气排放进行检测,以确保货车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 制动性能检测:对货车的制动系统进行检测,以确保货车的制动性能良好,确保货车行驶过程中的安全。
  • 安全设施检测:对货车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安全锤等进行检测,以确保货车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甘肃张掖货车审验标准的意义

甘肃张掖货车审验标准的实施对提升货车行业的发展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货车审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货车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对货车的全面检测,可以发现货车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改进,避免因货车存在问题导致的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次,货车审验可以强化对货车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货车审验标准的实施,加强对货车安全管理的监管,确保货车的安全运营,防止货车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货车审验还能提高货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形象。通过货车审验,可以保障货车的安全运营,提高货车行业的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为货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甘肃张掖货车审验标准的执行

甘肃张掖货车审验标准的执行需要广大货车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

首先,货车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意识。货车企业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加强对货车的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提高货车的安全性能和技术状况。

其次,货车从业人员需要加强安全培训和学习。货车从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熟悉货车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驾驶技能,确保货车行驶过程中的安全。

最后,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甘肃张掖货车审验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货车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知晓率,确保货车审验标准的全面贯彻落实。

结语

甘肃张掖货车审验标准的实施对于货车行业的发展和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只有通过严格的货车审验,才能确保货车的安全运营,防范和减少货车事故的发生。广大货车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加强安全管理,注重货车的安全性能和技术状况,共同推动货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甘肃高速货车收费标准

甘肃高速货车收费标准的调整对物流行业的影响

近年来,甘肃省对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这一举措对物流行业产生了直接影响。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甘肃高速货车收费标准调整的背景、影响以及可能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背景

甘肃作为连接西部内陆和东部发达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物流行业的繁荣至关重要。然而,长期以来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的不合理性一直是行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之一。

影响

甘肃高速货车收费标准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到物流行业的运营成本。一方面,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输成本,提升运营效率;另一方面,高昂的收费可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影响市场竞争力。因此,货车运输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的收费标准,做好成本核算和调整。

挑战与机遇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可能会给物流企业带来一定的挑战,但同时也会带来一些新的机遇。在应对挑战的同时,企业可以借助新的政策机遇,调整经营策略,拓展服务领域,提升竞争实力。

结语

甘肃高速货车收费标准的调整是推动物流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企业应积极适应新的政策环境,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在竞争中不断成长和壮大。

三、甘肃十大重型货车

甘肃十大重型货车 领导者带领我们探索新的道路,继续前进。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了解甘肃地区的重型货车市场,并介绍甘肃省内排名前十的重型货车品牌。这些品牌不仅在当地拥有良好的声誉,而且在国际市场上也备受关注。

1. 东风柳汽重型车

东风柳汽重型车作为甘肃地区领先的重型货车制造商,一直以其卓越的品质和可靠性而闻名。该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设施和技术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性能和高质量的产品。

2. 长城重卡

长城重卡作为甘肃省内颇受欢迎的重型货车品牌之一,凭借其稳定的性能和卓越的耐用性,赢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该公司的产品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货车,满足了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3. 陕汽重型卡车

陕汽重型卡车是甘肃省内备受追捧的重型货车品牌之一,其产品质量和性能一直备受好评。该公司不断推动技术创新,致力于打造更节能环保、更高效的重型货车产品。

4. 沃尔沃重型卡车

沃尔沃重型卡车作为全球著名的重型货车制造商之一,也在甘肃地区拥有着良好的市场份额。该公司的产品以其高端的配置和优良的性能而广受好评,备受用户青睐。

5. 斯堪尼亚重型卡车

斯堪尼亚重型卡车作为国际知名的重型货车品牌,其产品在甘肃省内也享有盛誉。公司致力于推动绿色、环保的运输方式,为客户带来更加可持续的解决方案。

6. 福田重卡

福田重卡是甘肃地区备受青睐的重型货车品牌之一,其产品优质稳定,深受用户信赖。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推出更多创新的产品,满足市场需求。

7. 一汽解放重型卡车

一汽解放重型卡车在甘肃地区市场拥有着良好的口碑和销售业绩,其产品质量可靠,性能稳定。公司秉承“客户至上”的理念,为用户提供优质的运输解决方案。

8. 梁博重型卡车

梁博重型卡车作为甘肃地区重型货车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通过其领先的技术和卓越的品质赢得了广泛赞誉。公司在绿色环保方面也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9. 云内重卡

云内重卡是甘肃省内备受瞩目的重型货车品牌之一,其产品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份额。公司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性能,为用户提供更好的购车体验。

10. 菲亚特重卡

菲亚特重卡作为国际知名的重型货车品牌,也在甘肃地区市场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其产品不仅质量可靠,而且价格合理,深受广大客户的喜爱。

以上是甘肃省内排名前十的重型货车品牌,它们在市场上都有着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和特点。随着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政策的支持,相信甘肃地区的重型货车市场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四、甘肃十大重型货车排名

在中国的货运行业中,重型货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作为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型货车的排名直接反映了各个省份货运行业的发展水平和实力。今天,我们将重点关注甘肃省,探讨甘肃省的十大重型货车排名。

甘肃省十大重型货车排名

甘肃省作为中国西部的一个重要省份,货运业发展迅速,重型货车数量庞大。以下是根据最新数据整理的甘肃省十大重型货车排名:

  1. XX重型货运公司 - 这家公司在甘肃省货运行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拥有雄厚的实力和先进的运输设备。
  2. XX运输集团 - 该集团拥有一支专业的运输团队和高效的管理团队,以其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
  3. XX物流有限公司 - 这家公司注重发展创新型的物流运输模式,致力于提升服务质量和运输效率。
  4. XX货运联盟 - 该联盟由多家货运公司组成,共同合作,共享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成为甘肃省货运业的重要力量。
  5. XX国际货运 - 作为一家拥有国际运输资质的货运公司,XX国际货运在甘肃省的重型货车排名中稳居前列。
  6. 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该公司专注于长途运输服务,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驾驶团队和安全可靠的运输车辆。
  7. XX快运集团 - 以快速、高效、安全为服务宗旨,XX快运集团在甘肃省货运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8. XX物流运输公司 - 该公司整合资源,优化运输路线,提高配送效率,受到客户好评。
  9. XX重型车队 - 这支重型车队在甘肃省乃至整个西部地区拥有良好的声誉,是许多大型企业的首选合作伙伴。
  10. XX货运物流 - 以诚实守信、安全快捷为经营理念,XX货运物流在甘肃省货运市场上稳步发展。

甘肃省重型货车行业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重型货车行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作为货运业的主要载体,重型货车在甘肃省的运输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甘肃省重型货车行业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 产业链完善:甘肃省重型货车行业的产业链日益完善,包括货运公司、物流企业、车辆生产厂家等多个环节。
  • 技术水平提升:随着科技的发展,甘肃省重型货车行业不断引进先进的运输技术和设备,提升运输效率。
  • 市场竞争激烈:甘肃省重型货车行业竞争激烈,各家企业在提升服务质量和扩大市场份额上争相发力。
  • 政策支持力度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重型货车行业发展的政策,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综合来看,甘肃省重型货车行业虽然面临一些挑战,但也正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期。随着我国物流业的不断完善,相信甘肃省的货运行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五、甘肃十大重型货车公司

甘肃十大重型货车公司

甘肃省作为中国西部重要的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之一,重型货车运输在当地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重型货车公司崭露头角。本文将介绍甘肃省目前排名前十的重型货车公司,了解他们的发展历程、优势特点和服务范围。

1. 公司A

公司A成立于XX年,是甘肃省重型货车运输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公司以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跻身行业前列,在甘肃省乃至全国范围内享有盛誉。公司A的业务覆盖领域广泛,服务高效、安全可靠,深受客户信赖。

2. 公司B

公司B是甘肃省一家拥有悠久历史的重型货车运输企业,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安全第一,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通过不懈努力和持续创新,逐步发展壮大。公司B在重型货车领域拥有丰富的经营经验和稳定的客户群体,是甘肃省重要的物流合作伙伴。

3. 公司C

公司C是一家注重科技创新和服务质量的重型货车运输企业,始终致力于提供高效便捷的物流解决方案。公司C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技术装备,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成为甘肃省受欢迎的货运合作伙伴。

4. 公司D

公司D作为甘肃省重型货车行业的后起之秀,凭借着优质的服务和灵活的经营策略迅速崛起。公司D注重团队建设和技术提升,不断拓展业务领域,赢得了客户和市场的认可。公司D力争成为甘肃省领先的重型货车运输企业。

5. 公司E

公司E是甘肃省一家具有跨区域经营实力的重型货车运输企业,拥有完善的物流网络和运输车队。公司E致力于提供定制化的物流解决方案,满足客户多样化的运输需求,赢得了市场的信赖和赞誉。

6. 公司F

公司F以其专业化的服务和精湛的技术著称于甘肃省重型货车行业,是众多客户的首选合作伙伴。公司F注重品质管理和客户体验,不断优化运营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7. 公司G

公司G是一家秉承绿色发展理念的重型货车运输企业,致力于推动物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公司G积极引入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技术,致力于打造环保型的物流服务,为社会和客户创造更多的环保价值。

8. 公司H

公司H是甘肃省一家拥有丰富国际运输经验的重型货车企业,具备跨境物流经营资质和专业团队。公司H致力于拓展国际市场,为客户提供全球物流方案,成为甘肃省国际物流合作的领军企业。

9. 公司I

公司I是一家以创新驱动和服务为先的重型货车运输企业,专注于技术研发和运营管理的提升。公司I拥有先进的物流信息系统和智能化的运输装备,为客户提供高效、智能的物流解决方案。

10. 公司J

公司J作为甘肃省的知名重型货车运输企业,以其稳定可靠的服务和良好的信誉闻名于行业。公司J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培训,形成了独特的经营风格和服务理念,赢得了市场和客户的一致好评。

综上所述,甘肃省的重型货车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不仅为当地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也为客户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物流服务。这些公司以其丰富的经验、优质的服务和专业的团队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必将在未来的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六、甘肃十大重型货车品牌

在物流行业中,重型货车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它们能够承载大量的货物,并在道路上穿梭,将物品从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甘肃作为中国西部的重要省份,拥有许多知名的重型货车品牌。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甘肃十大重型货车品牌,以及它们的特点和优势。

1. 品牌A

品牌A是甘肃地区最著名的重型货车品牌之一。它以其出色的质量和稳定性而闻名。品牌A的货车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采用了先进的技术和材料,以确保其在道路上的可靠性。此外,品牌A还注重燃油效率和环保性能,使其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

2. 品牌B

品牌B是甘肃重型货车行业的领导者之一。它以其强大的动力和承载能力而广受好评。品牌B的货车具有坚固耐用的车身和先进的悬挂系统,能够轻松应对各种道路条件。此外,品牌B还注重驾驶舒适性和安全性,为司机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3. 品牌C

品牌C是甘肃重型货车市场的新秀。虽然它成立的时间相对较短,但凭借其创新的设计和高品质的产品,迅速获得了市场的认可。品牌C的货车具有卓越的操控性和稳定性,适用于不同类型的道路。此外,品牌C还注重节能和环保,为用户提供更高的经济效益。

4. 品牌D

品牌D是甘肃地区历史最悠久的重型货车品牌之一。多年来,品牌D一直致力于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品牌D的货车拥有先进的发动机和传动系统,提供出色的动力和燃油效率。此外,品牌D还注重产品的可靠性和耐用性,在市场上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5. 品牌E

品牌E是甘肃重型货车市场的领导品牌之一。它以其卓越的质量和出色的性能而著称。品牌E的货车采用先进的制造工艺,具有出色的耐用性和稳定性。此外,品牌E还注重创新和智能化技术的应用,为用户提供更便捷的操控和使用体验。

6. 品牌F

品牌F是甘肃重型货车行业的重要参与者之一。它以其全面的产品线和多样化的配置而受到用户的喜爱。品牌F的货车涵盖了各种类型和用途,满足了不同用户的需求。此外,品牌F还注重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为用户提供安心的使用体验。

7. 品牌G

品牌G是甘肃地区重型货车市场上备受关注的品牌之一。它以其高性价比和可靠性而闻名。品牌G的货车具有出色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适用于各种货物运输需求。此外,品牌G还注重降低使用成本和维护成本,为用户提供更实惠的选择。

8. 品牌H

品牌H是甘肃重型货车行业的领导者之一。它以其出色的品质和丰富的配置而著称。品牌H的货车配备了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具有卓越的性能和耐用性。此外,品牌H还注重产品的智能化和人性化设计,为用户提供更便捷和舒适的使用体验。

9. 品牌I

品牌I是甘肃地区备受瞩目的重型货车品牌之一。它以其先进的制造技术和高品质的产品而赢得了用户的认可。品牌I的货车具有出色的操控性和稳定性,适用于各种路况。此外,品牌I还注重节能和环保,为用户提供更可持续的运输解决方案。

10. 品牌J

品牌J是甘肃地区最受欢迎的重型货车品牌之一。它以其稳定的质量和良好的口碑而广受好评。品牌J的货车采用优质材料和先进技术,具有出色的性能和耐用性。此外,品牌J还注重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市场上赢得了广泛的信赖。

以上是甘肃地区的十大重型货车品牌。它们都以其出色的性能和质量而闻名,为用户提供了更可靠和高效的物流解决方案。在选择重型货车时,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品牌和型号。

七、甘肃三轴货车超载标准及其影响

甘肃三轴货车超载标准

甘肃省对三轴货车超载标准有详细规定,超过标准的货车将会面临罚款及其他处罚。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三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制为XX吨,且超过限制部分的每吨需缴纳罚款。

此外,甘肃省还对超载货车加大了执法力度。相关执法部门会采取道路执法、移动执法等形式,对超载货车进行严格监管。

超载货车的影响

超载货车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超载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超载会导致货车在行驶过程中操控性下降,制动距离增加,加大了事故发生的几率。

超载货车还会对道路造成较大的损坏,加剧道路的破坏程度,同时也增加了维修和养护的成本。

此外,超载货车也会对环境带来负面影响。超载会导致货车排放的尾气增加,加重了空气污染的程度。

应对措施

为了解决超载货车问题,甘肃省在加强执法的同时,也加大了教育和宣传力度。相关部门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让货车司机了解超载的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

此外,甘肃省还加大了检测和监管力度。相关部门通过安装称重设备、加强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货车进行严格的监测和检测。一旦发现超载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结语

甘肃省对三轴货车超载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超载货车不仅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风险,还给道路和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通过加强执法、教育宣传和监管力度,相信超载货车问题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您能够了解甘肃省三轴货车超载标准及其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环境带来的影响。

八、甘肃高速货车限重标准?

甘肃省所有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全面实施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此外,甘肃省对货车超限有要求,具体标准如下:二轴货车,其车货总重量超过18吨的;三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吨的;四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吨的;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吨的。

九、甘肃省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开办和经营

  第十一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十二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入场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离制度。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上岗。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经营场地。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和食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和食品的安全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明产品来源和产地。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就场地安排、“门前三包”、收费标准、场内秩序、经营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卫生等方面作出约定。

  (二)对入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查验,发现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四)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并督促入场经营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执行相关服务行业配套设施要求。

  (八)遵守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和农贸市场统计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和终止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禁止随意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对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需要调整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应与入场经营者进行协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协议中约定。

  农贸市场开办者向入场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指导标准。

  第三章入场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入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农贸市场名称享有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根据核准的经营方式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入场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入场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农贸市场公约和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还应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在农贸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二条入场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三十三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帐制度,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持许可证件生产商品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农民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入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等正当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三十五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入场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入场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当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应当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当每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农贸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入场经营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证明、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检定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二)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与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夹层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四)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五)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

  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已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已改变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或实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的,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和相关建设规范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六十日内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无法确定的,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临时管理,直至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为止,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关闭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入场经营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场经营者,同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开展相应执法监管活动。

  农贸市场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农贸市场列为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商事登记,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范围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查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四十九条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五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和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的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依照相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十八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监督管理和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记而擅自经营农贸市场的,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入场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农贸市场内一个季度连续三次发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是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24日起施行。

十、2021甘肃省最美货车司机?

近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联合公布“2021年甘肃省最美货车司机”人选。兰州新区商投集团路港公司货车司机俞万云和曹宝生榜上有名。

“2021年甘肃省最美货车司机”评选活动主要面向甘肃全省广大货车司机,特别是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为保障物资运输任务顺利完成作出积极贡献的货车司机,旨在提升广大货车司机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促进道路货运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活动于今年7月开启,经货运企业推荐,市级交通、公安、工会遴选,省级交通、公安、工会联合审核等程序后,最终评选出30名“最美货车司机”人选。

今年来,兰州新区商投集团路港公司始终坚持“党建领航、温馨路港、司机家园”的建设理念,持续推进落实甘肃省道路货运领域党的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党的建设向基层延伸,全面落实好入区流动党员货车司机的教育管理主体和“中川北站物流园货车司机之家”公共服务配置,提升了兰州新区中川北站物流园货运司机群体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目前,“中川北站物流园货车司机之家”已配备了基本生活、休闲娱乐设施,学习教育平台及管理制度,可完全满足广大货车司机休息、娱乐、学习的基本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