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费的征收标准
收 费 类 别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备注 1、居民 户·月 4.50元 由住户缴纳(含暂住人口,2人以下每人2.00元/月) 2、单位 人·月 3.00元 按在编人数计收由单位缴纳 其中:学校 (1)学生 人·月 0.50元 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学校缴纳,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 (2)教职工 人·月 3.00元 经营性垃圾处理费 商业类 1、固定商业门店、固定商业摊点(包括市场、超市、门诊点等) M2·月 0.60元 包括修理业、车站、仓储、洗车。不足10元/月按10元/月收取。 2、流动摊点、季节性摊点 个·天 1.00 包括补鞋、修表及零星摊点,各类宣传点、散发广告单100元/千份。 饮食娱乐服务类 1、酒店、招待所 M2·月 1.20元 2、宾馆 床·月 1.50元 不含有饮食业 3、个体饮食业 M2·月 1.50元 不足20元/月按20元/月收取 4、饮食摊点 个·月 1.50元 夜市摊点2元 5、美容美发、洗浴中心及其他娱乐服务业、歌舞厅 M2·月 0.60元 不足10元/月按10元/月收取 6、医院 床·月 1.60元 由医院缴纳不得向病人收取 营运性车辆 1、货运车辆 吨·月 2.50元 2、客运车辆 座·月 0.40元 9座以上(含9座) 车·月 3.00元 3、客运三轮车 车·月 2.00元 8座以下